【基本案情】
罗某与某速递公司签订《收派服务合同》,约定由某速递公司为其提供特殊药品运输服务,药品外包装分别注明贮藏条件为“4-25℃保存”“室温2-25℃避光保存,不得冷冻”。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超低温天气均发生冻结。
罗某主张药品因此全部损毁,要求某速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79826.95元及违约金。而某速递公司认为,罗某未选择温控运输服务,且包装与提示不足,对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两批药品的外包装均清晰注明了具体的温度保存要求,某速递公司作为专业的快递服务提供者,在接收货物时,应对货物状态及包装标识进行必要查验。
然而在托运期间室外温度远低于药品要求的保存温度下限的情况下,某速递公司未就环境温度不符合运输条件向托运人进行充分提示,或为货物提供必要的保温防护措施,导致货物损毁,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罗某在知晓有温控运输服务可选的情况下,为控制成本仍选择普通常温运输,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判决:综合考量专业承运人的审慎义务程度与托运人的过错程度,以药品的实际采购成本165131元作为损失计算基数,酌情判令某速递公司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115591.7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快递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相关市场秩序愈发完善,但具有特殊属性的货物发生损失后,关于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仍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外包装载明了特殊贮藏条件的物品,承运人不能仅以托运人未购买增值服务为由免除全部责任。一方面,作为专业服务方,承运人负有主动审慎查验、评估运输风险,并在发现环境条件不符时进行提示或采取合理措施的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托运人一方的赔偿请求,应当基于事实,认定托运人是否亦存在过错,合理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求偿权,也警示快递服务经营者应履行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不能将运输风险完全转嫁于消费者。
本案裁判对于引导快递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操作流程,特别是对特殊物品运输的风险管理,促进物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长法微言、吉林普法
编辑:刘星彤 审校:张楠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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