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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潜江,2024年3月,刘某携女儿小周购买的阿拉斯加犬外出,未系牵引绳。犬只突然蹿上马路,撞向曾某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致曾某侧翻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曾某将刘某、刘某丈夫周某及犬只饲养人小周诉至法院,索赔20余万元。
法院查明,犬只由小周购买,日常由刘某管理,周某未参与。刘某辩称曾某无证驾驶应负全责,法院认定:曾某正常行驶,犬只突然窜出属不可预测事件,无证驾驶系行政问题,与事故无直接因果,不能减轻养犬人责任。
法院判决:刘某作为实际管理人,未系绳存在明显过错,担责70%;小周作为饲养人,将大型犬交他人管理未尽安全提示义务,担责30%;周某无责。养犬人判赔19万余元。刘某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