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军
当前,涉外法治建设正处于应对挑战与完善自身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工作报告显示,“十四五”期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外案件15.9万件,较“十三五”增长66%。这既是涉外法治建设持续进步的体现,也折射出外部制裁压力持续加大、中国企业加速“走出去”的现实挑战。
随着反外国制裁法出台及首例案件落地,我国涉外法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搭建。涉外法治建设并非某一领域的单兵突进,而是一项涵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环节的长期、系统性工程。因此,要想持续维护好国家和人民利益、打好涉外法治的硬仗,需要做好四个方面,协同施策。
一是要强化法律武器的“可操作性”。磨刀不误砍柴工,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简称《阻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构建了反击“长臂管辖”的制度骨架。但在具体实施中,仍需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明确适用情形、跟进措施及惩戒机制,给出更多案例参考,尤其是要让企业对大致后果与审结周期有预期、有信心。此前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适用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案件,为企业全额追回了8600余万元人民币,提供了有益样本。立法与司法部门可协同发力,系统总结案例经验,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企业申请反制禁令的流程、法院审查标准及违反阻断规定的法律责任,使“纸面上的权威”进一步具现化为“行动中的利剑”。
二是要强化出海企业的合规与风险意识。当前许多出海企业存在“重业务、轻合规”的问题,往往在遭遇合同被毁、货款被扣乃至卷入制裁调查时,才慌忙寻求救济。这种事后补救成本高、效果差。对此,最高法报告中提出,要引导企业“依法经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可以构建预防为主的合规引导体系,例如联合商务部门、行业协会,针对重点行业和国别发布出海风险提示与合规指南,通过中英文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帮助企业学会运用合同条款、贸易术语进行事前风险切割。
三是要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作领域的规则博弈。近年来,国际经贸领域各国监管规则复杂多变,传统国际经贸秩序面临瓦解。我国审结涉外案件数量虽然大幅增长,但判决的执行落地往往依然严重受制。外国司法机关可能出于种种动机,对我国法院的判决设置障碍或冷处理、“已读不回”。此外,尽管我国已形成诉讼与调解、仲裁并存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多元机制,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依然存在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跨境调查取证难、商事判决互认少等程序壁垒。
要想打破这些限制,一方面应深化双多边司法合作,结合高层交往和重大外交议程,商议签署和更新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并将其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敢于运用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工具,对损害中国主权和发展利益的外国行为,依法进行必要反制。此前某外国公司,以合作的中国公司受制裁为由拒签提单。在我国公司申请下,法院出具强制令,责令外国公司交付提单,并判令其赔偿了我国公司的损失。这也对其他试图落井下石的外国公司,起到了震慑作用。
四是要紧抓人才培养,形成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梯队。涉外法治案件涉及多国法域、国际制裁,案情复杂,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专业素养要求极高,在司法机关、法律服务市场和企业内部也属凤毛麟角。例如前述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制裁诉讼,需要司法人员迅速理解国际背景,准确适用国内新法,并巧妙运用“诉前扣押船舶”等多种程序工具,最终促成调解。因此,建设长期、系统的人才工程与成长环境是重中之重。有关部门可尝试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认证与培训体系,规范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同时加强在职法官的国际化培训;法学院校可适度增设相关课程,并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等。
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建设是一个战略制高点。只有将立法完善、企业合规、国际合作与人才培养一体协同推进,久久为功,才能真正成为企业出海的坚实依靠。(作者是浙江省贸易救济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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