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这位 81 岁王老伯的遭遇,看下来真的让人心里又酸又敬。女儿患病离世,留下两个生父不详的外籍外孙女,老伯硬是通过法院成为了孩子的监护人,为了还女儿生前的债,他卖掉了唯一的房子,如今租房住每月要付 6800 元房租,日子过得格外艰难。

可他最忧心的不是自己的生活,而是自己年事已高,万一哪天倒下,两个孩子就没了依靠。检察院特意为这事开了专家研讨会,帮老伯想办法,而这起案子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孩子的外籍身份,老伯要找的,是能在他身后接过监护担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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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捋清楚这件事,里面的门道远比想象的多,很多人对老伯找的 “意定监护人”,其实也存在认知误区。

大家常说的意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是成年人在自己神志清醒时,为将来失能失智提前安排监护人,而老伯的情况是为未成年的外孙女找未来监护人,这其实是监护的 “接力” 问题,法律上更准确的说法,是通过协议或遗嘱指定自己去世后孩子的监护人,上海律协的相关指引里也明确,监护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确定自己丧失能力或去世后子女的监护人。

而这起案子最棘手的地方,就是两个孩子的外籍身份,直接让监护问题变成了涉外监护。一旦牵扯到外籍,孩子国籍国的法律、日常居住地的法律,都可能影响监护权的设立、变更和行使。比如将来监护人想带孩子出国生活,或者处理孩子在国外的相关财产,对方国家认不认咱们这边指定的监护人,都是要解决的问题。

这就得依据国际私法里的监护法律适用规则来判定,而法院处理这类问题的核心原则只有一个,就是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怎么选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就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检察院专门开研讨会,请专家出主意,也正是因为这个涉外因素带来的复杂性。

专业人士给老伯提的建议,找社会组织做委托监护,再找一个监护人托底,其实是目前最可行的办法。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除了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只要经过孩子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就可以担任监护人。

上海还有全国首家专业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这类组织有制度、有经验,不会因为个人的变故就让孩子的监护 “掉链子”。但难题也摆在眼前,社会组织能不能承担起对两个外籍孩子的长期监护责任,尤其是涉及到跨国流动、外籍教育、涉外财产管理这些事,对组织的专业能力都是极大的考验。

另外,监护的监督机制也得考虑周全,老伯就算找到了合适的监护人,也得有办法监督对方的行为。就像上海刚出台的老年人意定监护试行意见里提到的,可以设定监护监督人,对老伯的外孙女来说,这个监督人可以是民政部门、居委会,也可以是老伯信得过的亲友或组织,目的就是确保未来的监护人真的为孩子着想,不会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

说到底,王老伯的遭遇,戳中了老龄化社会里特殊家庭的终极焦虑,他的坚持让人动容,但孩子的未来,不能只靠老伯的硬扛和大家的感动。这需要一套能稳稳托住孩子的法律方案,既要有法律的严谨支撑,也要有社会的温暖兜底,让两个孩子能真正拥有一个安稳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