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全乡农民为团结治水修筑了百里防洪堤,堤坝修筑后,乡主管部门决定将七虎力河北岸的草原分配给全乡十四个村所有。在1996年被县主管部门用一纸文件将梨树乡北大村村民张栋良与和平村李学生承包的草原给占用了。两代人接力维权近三十年,只为讨回那份受法律保护的草原承包经营权。

合法承包的草原,承载着农民对生活的希望

事实的起因要追溯到1974年。当时,梨树乡主管部门根据桦革发(105)号文件精神,对七虎力河北岸的南大甸子草原进行统一区划分配,和平村分得2655亩草原,北大村分得3188亩草原,草原区划认定书明确认定了梨树乡南大甸子草原权属的历史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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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分配表,当事人提供)

1987年1月1日,和平村村委会依据《草原法》和黑龙江省相关部门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本村2655亩草原承包给村民李学生,签订了为期50年的承包合同,明确子女享有合法继承权;北大村村委会也将3188亩草原承包给村民张栋良,同样约定了50年的承包期限。同年,桦南县草原管理部门为二人,颁发了合法有效的《草原使用证》并登记造册,桦南县畜牧部门后续也发文确认,这6个村的草原使用证合法有效。

对于李学生、张栋良而言,这片草原是家庭生计的依靠;对于王淑芳(张栋良儿媳)和李学生的继承人李贵忠来说,这份合法承包权更是需要守护的家族权益。彼时的他们不曾想到,这份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会在日后遭遇一系列变故。

胜诉判决遭法院“和解”,证件收缴改变权属

平静的日子并未持续太久。1985年起,周边村庄部分村民开始侵占和平村与北大村的草原开荒,引发权属纠纷。为维护合法权益,李学生、张栋良所在的村委会将侵权方诉至桦南县相关法院

1990年至1991年,两级相关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均认定1974年的草原划分有效、1987年颁发的草原使用证合法,侵权方的行为构成违法侵权,判令其退还开荒地并赔偿损失。两份胜诉判决,让当事人看到了权益保障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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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然而,胜诉后的执行环节,却成为这场权益之争的关键转折点。1991年4月17日,就在法院对生效判决开展执行工作时,两份《执行和解笔录》突然出现。其中,北大村的那份笔录,在未经本村三分之二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便将胜诉所得的土地通过和解方式划归侵权方;而和平村的笔录中,所谓“和平村代表”的签字,也并非时任村长翟长有,而是梨树乡相关部门的临时工作人员翟长海“冒名顶替”所签。据翟长有证明,他当时对这份执行和解完全不知情,也从未接到参与执行和解的通知,而这份存在明显争议的和解笔录,直接导致此前胜诉判决中明确应返还的58公顷土地,被法院执行“划分”给了侵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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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终审判决申请,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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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笔录与相关证明,当事人提供)

更大的变故发生在1996年。桦南县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以“发放理由不充分、个别干部工作失误”为由,收缴了包括李学生、张栋良在内的6个村的《草原使用证》,指令县草原管理站对相关草原重新“承包、租赁和拍卖”。1997年,桦南县财政部门又发文将争议草原改造为耕地,列为“国有储备地”由梨树乡相关部门发包,原本的集体草原在法律和事实上被“国有化”。

自此,北大村草原承包人张栋良(儿媳王淑芳)与其同乡村民李学生之子李贵忠,开始了长达近30年的维权之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因超过最长起诉期限未获解决处理,民事诉讼又因主管部门文件“权属不清”被拒之门外,被列入成了“上访户”。此外,王淑芳、李贵忠反映,草原上还出现了外乡人持有虚假土地证侵占土地的情况。

多重质疑待回应,权属认定存迷雾

这场持续三十年的权益纠纷,留下了诸多待解的疑问,每一个都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触及土地管理的程序正义底线。

疑问一:执行和解协议真实性存疑?

李贵忠反映,1991年的执行和解笔录是关键症结。时任和平村村长翟长有明确表示,自己并未参与所谓的执行和解,也从未授权他人代表村委会签字。而签字的翟长海后来也证实,自己当时只是乡相关部门的临时驻村干部,无权代表和平村处置集体土地,签字行为是在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和当地乡镇相关负责同志的劝说与要求下签字的。

一个核心疑问始终萦绕在当事人心头:执行和解本是依法保障权益实现的重要途径,为何会出现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字的情况?未经合法授权的案外人所签的相关笔录,是否具备相应效力?此前已生效的胜诉结果,为何会因这份存在程序争议的和解笔录而发生改变?

疑问二:集体草原为何转为“国有储备地”?

桦南县相关部门1996年的28号文件,成为收缴草原使用证的直接依据。但王淑芳、李贵忠认为这份文件存在诸多不合法之处。

首先,1987年的草原使用证是经县相关部门登记造册颁发的,且经过两级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为何时隔九年突然以“工作失误”为由收缴?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需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并给予补偿,而该文件既未明确征收事由,也未提及补偿方案,直接收缴证件并重新处置,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再者,同样是被收缴证件的6个村,为何仅有和平村、北大村的草原被实际占用,其余4个村的草原仍由本村集体正常使用,这种不同的处置方式背后是否有明确依据?

疑问三:权属认定为何反复?三十年维权为何难获实体审理?

当事人手握1974年的草原区划认定书、1987年的合法承包合同、正规颁发的草原使用证,还有两级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这一系列连贯的证据材料,是否已足够清晰地证明草原的权属归属?信访期间,诉求被多个部门来回转交,却始终没有部门针对核心权益问题作出回应,最终以“权属不清”不予受理,相关部门和相关法院尚未就当事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作出实质性处理结果。

更让李贵忠王淑芳难以理解的是,三十年的维权路上,她的相关诉求始终未能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均因程序层面的问题被驳回。程序上的争议,是否应当成为永久否定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依据?这些问题期待相关部门厘清。

归还合法权益,还以公正裁决

三十年间,李学生、张栋良相继离世,他们的继承人接过了维权的接力棒。王淑芳作为张栋良的儿媳,与李学生的继承人李贵忠始终坚守着一个朴素而合法的诉求:

一、请求确认1974年梨树乡草原区划认定书、1987年的草原承包合同及草原使用证合法有效,确认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二、申请撤销1991年《执行和解笔录》,并请求依法恢复对原生效裁判的执行。目前,桦南县相关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未予回应,生效裁判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请求桦南县相关部门依法对桦政发〔1996〕28号文件予以审查纠正,立即停止相关土地占用行为,将和平村、北大村涉及391公顷承包地块的集体土地予以返还。;

三、目前该宗土地由乡主管部门长期对外发包获取收益,希望梨树乡主管部门财政所立即停止相关土地占用行为。同时,请求依法赔偿近三十年来的相应经济损失。

四、追缴梨树乡相关单位在涉案草原发包、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收益及国家补贴款,将其返还给和平村、北大村村集体及合法承包人。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我们不是要额外的利益,只是想拿回法律早就判给我们的东西。”王淑芳的这句话,道出了两代人的心声。这场持续三十年的维权路,不仅是为了一片草原的权属,更是为了守护法律的尊严和程序的正义!

另外,李学生、张栋良两位老人,都是朴实的农民,也是曾为国家作出重要贡献的老一辈参战人员。他们曾在国家解放、保家卫国的战争中出生入死,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两位老人没有倒在艰苦的战争岁月里,却因长期为集体权益奔走、持续维权,最终抱憾离世。

如今,王淑芳和李贵忠依然在等待一个公正的结果。这片391公顷的草原,见证了两代人的坚守与期盼,也期待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能够正视争议、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回应疑问,让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三十年的维权之路早日迎来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