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冯宵

一个潜逃二十六年的“飞车贼”,一笔跨越世纪的旧账,一场让当地百姓等待了二十六年的判决。

3月12日,由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抢夺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李某某退赔36929.6元。

18起飞车抢夺,搅乱一方安宁

李某某是通城县本地人,年轻时游手好闲,总想着找“来钱快”的路子。20世纪90年代末,摩托车在当地逐渐普及,李某某便与同案人胡某某动起了飞车抢夺的歪心思。

1999年夏天,两人凑钱买了一辆摩托车,分工明确:一人骑车、一人动手。他们专挑天黑后的偏僻路段,瞄准独行女性,趁人不备抢走随身挎包,得手后立刻加速逃窜,转眼就消失在夜色里。

短短一段时间,两人连续作案18起,涉案财物价值累计36929.6元。在当时,全国人均月工资不足900元,这笔钱相当于普通工薪家庭近三年的总收入。

“被夺走的包里,装着刚发的工资、孩子的学费、一家人的生活费,每一分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3月17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道。

系列抢夺案让通城县隽水镇群众陷入恐慌。一到晚上,偏僻路段几乎无人敢独行,大家出门必结伴,正常生活秩序被严重打乱。

同伙自首,他却连夜潜逃

案发后,通城县公安局迅速立案侦查,通过走访受害人、排查有限的监控线索,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和李某某。不久后,胡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和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被依法判处刑罚。

而李某某得知胡某某自首的消息后,深知自己难逃法律制裁,连夜收拾行李,偷偷逃离通城,从此隐姓埋名,开始了漫长的潜逃生涯。

“逃都逃了,躲一天算一天吧。”为躲避警方侦查,他从不敢在一个地方久留,辗转广东、浙江多地,靠打零工谋生。

他不办银行卡,只收现金工资;不敢结交朋友,怕言多必失暴露身份;每次听到警笛声,都心惊肉跳。潜逃二十六年,他曾在工地被人殴打,却因怕暴露身份而忍气吞声,从未有过一日安宁。

一条举报线索,揭开尘封案卷

李某某以为时间长了,所做的恶就会被遗忘。却没想到,二十六年的侥幸,终究被一条举报线索打破。

2025年4月,通城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赌博案件时,一名涉案人员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举报,称李某某参与了1999年的飞车抢夺案,如今藏匿在广东省潮州市。

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核实线索,确认举报属实,随即启动网上追逃程序。次月,广东省潮州市警方根据通城警方提供的线索,以配合赌博案件签字为由,依法传唤李某某到案。

面对从通城赶来的民警,李某某起初矢口否认,反复辩称“你们认错人了”,企图蒙混过关。但在民警出示的证据面前,他的谎言不攻自破,最终如实供述了当年参与飞车抢夺、潜逃二十六年的全部经过。

26年前的案子如何处罚?

2025年10月,通城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抢夺罪,将案件移送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梳理案卷时,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成了摆在面前的“硬骨头”。

李某某潜逃整整二十六年,不少人都有疑问:这么久过去了,还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依据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为夯实证据,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收集李某某长期逃避侦查的证据,并专程奔赴广东深圳、潮州等地,沿着其潜逃轨迹走访核查。经审查认定,李某某在案发后刻意逃避侦查长达二十六年,依法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需要审慎认定。

检察官逐一核查到案细节和讯问笔录,发现李某某系被动传唤到案,到案初期还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为进一步核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出具补充说明。综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李某某不符合自首法定条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乘摩托车公然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庭认罪悔罪,惩罚虽迟但到

2026年1月8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1月26日,该案在通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有力指控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充分论述了诉讼时效、是否认定自首、犯罪数额等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当庭阐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损害被害人财产权益,更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二十六年的恐惧终于结束了,我知道错了,愿意接受一切惩罚,也想对当年的受害人说一声对不起。”面对铁证如山,李某某当庭认罪悔罪。3月12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真是大快人心,不管逃多久,犯了罪终究要受到惩罚。”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感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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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