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 年,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全乡农民为团结治水修筑了百里防洪堤,堤坝修筑后,乡主管部门决定将七虎力河北岸的草原分配给全乡十四个村所有。1996 年,桦南县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文件,对梨树乡北大村村民张栋良与和平村村民李学生承包的草原作出处置,相关承包经营权自此引发持续争议。两代人接力维权近三十年,只为厘清并维护自身受法律保护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益。

草原承包的历史划分与合法承包背景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 1974 年。当时,梨树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七虎力河北岸的南大甸子草原进行统一区划分配,和平村分得 2655 亩草原,北大村分得 3188 亩草原,草原区划认定书明确了梨树乡南大甸子草原权属的历史源头。

(草原分配表,当事人提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草原分配表,当事人提供)

1987 年 1 月 1 日,和平村村委会依据《草原法》和黑龙江省相关部门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本村 2655 亩草原承包给村民李学生,签订了为期 50 年的承包合同,明确子女享有合法继承权;北大村村委会也将 3188 亩草原承包给村民张栋良,同样约定了 50 年的承包期限。同年,桦南县草原管理部门为二人颁发了合法有效的《草原使用证》并登记造册,桦南县畜牧部门后续也发文确认,6 个村的草原使用证合法有效。

(《草原使用证》,当事人提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草原使用证》,当事人提供)

对于李学生、张栋良而言,这片草原是家庭生计的依靠;对于张栋良的儿媳王淑芳和李学生的继承人李贵忠来说,这份合法承包权更是需要守护的家族权益。彼时的他们不曾想到,这份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会在日后遭遇一系列变故。

生效判决执行出现争议 草原权属后续发生变更

平静的日子并未持续太久。1985 年起,周边村庄部分村民开始侵占和平村与北大村的草原开荒,引发权属纠纷。为维护合法权益,李学生、张栋良所在的村委会将相关方诉至桦南县相关法院。

1990 年至 1991 年,两级相关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均认定 1974 年的草原划分有效、1987 年颁发的草原使用证合法,相关方的开荒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退还开荒地并赔偿损失。两份生效判决,让当事人看到了权益保障的希望。

(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然而,胜诉后的执行环节,成为这场权益争议的关键转折点。1991 年 4 月 17 日,就在法院对生效判决开展执行工作时,形成了两份《执行和解笔录》。其中,北大村的那份笔录,在未经本村三分之二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对胜诉所得的土地权益作出了处置;而和平村的笔录中,所谓 “和平村代表” 的签字,并非时任村长翟长有,而是梨树乡相关部门的临时工作人员翟长海所签。据翟长有证明,他当时对这份执行和解完全不知情,也从未接到参与执行和解的通知,更未授权他人代为签署相关文书。这份存在争议的和解笔录,直接导致此前生效判决中明确应返还的 58 公顷土地,被按照和解内容执行处置。

更大的权属变更发生在 1996 年。桦南县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以 “发放理由不充分、个别干部工作失误” 为由,收缴了包括李学生、张栋良在内的 6 个村的《草原使用证》,指令县草原管理站对相关草原重新开展承包、租赁和拍卖工作。1997 年,桦南县相关部门又发文将争议草原改造为耕地,列为 “国有储备地” 由梨树乡相关部门发包,原本的集体草原权属与发包主体自此发生变更。

(和解笔录与相关证明,当事人提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和解笔录与相关证明,当事人提供)

自此,北大村草原承包人张栋良的儿媳王淑芳,与和平村李学生之子李贵忠,开始了长达近 30 年的维权之路。二人先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信访等多种途径主张权益,其中行政诉讼因超过最长起诉期限未获实体审理,民事诉讼因相关文件认定的 “权属不清” 未予受理。此外,王淑芳、李贵忠反映,草原上还出现了他人持有相关土地证件占用土地的情况。

案涉争议的核心待厘清问题

这场持续三十年的权益纠纷,留下了诸多有待依法厘清的问题,每一个都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乎土地管理的程序规范。

关于执行和解笔录的效力疑问

李贵忠一方提出,1991 年的执行和解笔录是案涉争议的关键节点。时任和平村村长翟长有明确表示,自己并未参与该次执行和解,也从未授权他人代表村委会签字;而签字的翟长海也证实,自己当时只是乡相关部门的临时驻村干部,无权代表和平村处置集体土地。

当事人就此提出疑问:执行和解是保障生效判决权益实现的重要环节,未经合法授权的主体签署的和解笔录,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此前已生效的判决结果,为何会因这份存在程序争议的和解笔录发生变更?相关问题有待相关部门依法厘清。

关于草原权属变更的相关疑问

王淑芳、李贵忠一方认为,桦南县相关主管部门 1996 年出台的相关文件,存在诸多待厘清的问题。首先,1987 年的草原使用证是经县相关部门登记造册颁发的,且经过两级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为何时隔九年突然以 “工作失误” 为由收缴?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需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并给予补偿,而该文件既未明确征收事由,也未提及补偿方案,直接收缴证件并重新处置土地,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再者,同样是被收缴证件的 6 个村,为何仅有和平村、北大村的草原被实际调整处置,其余 4 个村的草原仍由本村集体正常使用,这种差异化处置是否有明确的合法依据?

关于权属认定与维权程序的疑问

当事人持有 1974 年的草原区划认定书、1987 年的合法承包合同、正规颁发的草原使用证,还有两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为上述材料已足够清晰证明草原的权属归属。多年来,其诉求被多个部门来回转交,却始终没有部门针对核心权益问题作出明确回应,最终以 “权属不清” 不予受理,相关部门和法院尚未就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作出实质性处理。

更让当事人难以理解的是,三十年的维权路上,相关诉求始终未能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均因程序层面的问题被驳回。当事人就此提出,程序上的争议,是否应当成为永久否定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依据?这些问题期待相关部门依法厘清。

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三十年间,李学生、张栋良相继离世,他们的继承人接过了维权的接力棒。王淑芳与李贵忠始终坚守的核心诉求如下:一、请求确认 1974 年梨树乡草原区划认定书、1987 年的草原承包合同及草原使用证合法有效,确认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二、申请撤销 1991 年《执行和解笔录》,并请求依法恢复对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同时请求桦南县相关部门依法对 1996 年出台的相关文件予以审查纠正,立即停止相关土地占用行为,将和平村、北大村涉及 391 公顷承包地块的集体土地予以返还;三、目前该宗土地由乡主管部门长期对外发包获取收益,希望梨树乡主管部门立即停止相关土地占用行为,同时请求依法赔偿近三十年来的相应经济损失;四、追缴梨树乡相关单位在涉案草原发包、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收益及国家补贴款,将其返还给和平村、北大村村集体及合法承包人。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我们不是要额外的利益,只是想拿回法律早就判给我们的东西。” 王淑芳的这句话,道出了两代人的心声。这场持续三十年的维权路,不仅是为了一片草原的权属,更是为了守护法律的尊严和程序的正义。

李学生、张栋良两位老人,都是朴实的农民,也是曾为国家作出重要贡献的老一辈参战人员。他们曾在保家卫国的战争中出生入死,两位老人没有倒在艰苦的战争岁月里,却因长期为集体权益奔走、持续维权,最终抱憾离世。

如今,王淑芳和李贵忠依然在等待一个公正的结果。这片 391 公顷的草原,见证了两代人的坚守与期盼,也期待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正视争议、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回应相关疑问,让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三十年的维权之路早日迎来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