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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菲律宾众议院四名议员正式提交了“生态灭绝”(Ecocide)法案提案,旨在推动将严重、广泛或长期的生态破坏定为刑事犯罪,其法律定义直接参照了独立专家小组提出的国际标准。紧接着在3月9日,加纳议会议员发起动议,敦促通过立法打击因非法采矿(Galamsey)导致的生态毁灭,并提议在非洲联盟层面推动这一法律概念。这一思潮反映了将“自然损害”提升至国际罪行高度的全球法律动向。为助力全球环境治理、并供我国学者了解最新国际环境法动态信息,分享菲律宾该动态信息如下,供感兴趣的读者们参阅。
海潮天下·导读
国际环境法·前沿
本文约2300字,阅读约6分钟
文 | 珞珈筱筱
出品 | 海潮天下
2026年3月2日,菲律宾众议院正式收到编号为8189的《生态灭绝预防法》提案(An Act Criminalizing Ecocide and Providing Penalties for the Commission Thereof)。该法案由Akbayan党代表Percival V. Cendaña、Chel Diokno、Dadah Kiram Ismula以及迪纳加特群岛代表Kaka Bag-ao联合提交,旨在用刑事手段遏制大规模生态破坏行为。法案核心定义参考了国际专家小组2021年的标准,将“生态灭绝”界定为在明知可能导致严重、广泛或长期环境损害的情况下,实施非法或肆意的行为或不作为。
根据提案草案(Bill)文本,生态灭绝的具体形式包括大规模毁林、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土地用途改变、工矿活动引发的动植物群灭绝,以及由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失衡。该提案草案建议在责任判定上应具有较强的追溯力与针对性,涵盖的不光是个人和商业实体,还明确规定政府机构若因渎职、贪腐、或疏忽批准了导致生态破坏的项目,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
▲上图图源:“防止生态灭绝国际基金会”
在惩治力度方面,该提案为法人实体设置了严厉的退出机制。一旦定罪,企业将面临资产没收、许可证撤销及永久黑名单处理,并处以1000万至1亿比索的罚款。直接负责决策的官员则面临5~10年的监禁。此外,该提案还引入了“自然权利”概念,确认生态系统拥有生存与再生的法定权利,并授权公民或社区代表环境提起诉讼。
从当前看,尚未进入完整的立法程序,仍处于审议阶段。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菲律宾作为“气候脆弱型”国家,正面临采矿和采掘业带来的持续环境压力。尽管该国1987年宪法已有关于健康生态的原则性表述,但立法者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难以对大型实体形成有效约束。若一个提案要最终成功、生效,需先后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三轮审读、并由总统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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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灭绝(Ecocide)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演进,记录了人类对环境破坏认知从“附带损害”向“重要罪行”的本质转变。这一术语最早由生物学家亚瑟·盖尔斯顿(Arthur Galston)在1970年针对越战中“橙剂”造成的生态毁灭而提出。亚瑟·盖尔斯顿是一个植物学家,在观察到美军在越南喷洒“橙剂”导致大规模森林死亡后,确实在学术场合首次使用了该词,并呼吁建立国际协议禁止此类行为。随后,瑞典首相奥洛夫·帕尔梅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会议)上,推动了全球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责任。从国际法理学视角看,它的发展经历了从战争法约束向和平时期普适性刑事责任的跨越。
1998年,《罗马规约》通过,创立了国际刑事法院(ICC)。罗马规约对国际刑法体系进行了一次根本性改革,明确规定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等核心罪行。但是,尽管这些罪行涉及广泛的国际犯罪行为,环境破坏的问题却未能被纳入直接的犯罪定义中。长期以来,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规约》仅在Article 8(2)(b)(iv) 中将涉及环境的罪行限制在国际武装冲突范围内,这导致和平时期的严重生态破坏在国际刑法层面长期处于真空地带。
但随着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环境破坏的长期性、跨国性及其对人类未来的深远影响,越来越多的学者、政治家以及国际组织开始呼吁将生态罪作为一种国际刑事罪行进行明确规定。2008年,全球环保活动家和法律专家开始在国际刑法框架内提出将“生态灭绝”纳入法律体系的倡议,认为对环境的系统性、重大破坏不仅应当被视为对人类生存基础的侵犯,也应当成为国际刑事责任的核心内容。
2010年代末,Ecocide这一术语在国际法律和环保领域逐渐变得具体且受到关注。特别是由环境活动家如波莉·希金斯(Polly Higgins)提出的“Ecocide是对环境的广泛和系统性破坏”的定义,为这一概念提供了法理基础。她在2010年向联合国国际法律委员会(ILC)提交了将生态灭绝作为第五种“危害和平罪”的正式提案。她借组织国际倡议,推动将“生态灭绝”罪列入《罗马规约》,并获得了广泛支持。她的理论认为,当一个行为造成了系统性的大规模生态破坏,特别是对全球气候变化、物种灭绝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造成无法修复的损害时,这类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
2019年,欧洲议会就Ecocide提出了相关议题,表明欧洲立法机关已经开始考虑如何在国际和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来处理这类生态犯罪。
为了推进此事,由“停止生态灭绝基金会”召集的独立专家小组在2021年提出了一个严谨的法律定义,即任何明知可能导致严重、广泛或长期环境损害而实施的非法或肆意行为。这一界定,被认为是为后来各国将“生态灭绝”纳入本国刑法典提供了一个标准化模板。Ecocide作为一种国际刑法上的罪行,可能会在未来的国际法律框架中逐步成型。
目前看,全球范围内的正式法律框架尚未完全接纳该罪名。
最后,感兴趣的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读者可以参看一下菲律宾这个提案的全文:
图源:菲律宾众议院文件
本文参考资料
https://www.stopecocide.earth/breaking-news
https://www.stopecocide.earth/bn-2025/philippines-ecocide-bill-introduced-in-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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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 | 珞珈筱筱
排版 | 卢晓雨
时间 | 2026年3月15日
海潮天下
引
用
本
文
珞珈筱筱.菲律宾拟立“生态灭绝罪”,最高罚1亿、监禁10载.海潮天下.2026-03-15
海潮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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