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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后服过刑,军龄通常不能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心原因是服刑导致连续工龄中断,不符合视同认定的连续工龄要求。

一、核心认定规则

• 视同的前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服刑中断了工龄连续性,军龄不再连续。

• 军龄的性质:军龄计入工龄的前提是退役后正常就业并保持连续工龄;服刑后重新就业,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起算,此前军龄不再连续。

• 例外情形:仅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不保留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保留但不计入缴费。

二、关键法律政策依据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一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 人社部答复:职工受刑事处分的,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内务部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受过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实务办理要点

• 申请流程:向安置地或参保地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提交入伍/退役证明、档案材料、刑事判决及刑满证明等。

• 办理材料:身份证、入伍登记表、退役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

• 维权路径:对不予认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适用《退役军人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地方低位阶文件与上位法冲突的无效。

四、总结

退役后服过刑,军龄不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刑满后重新就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后续缴费合并计算。办理时备齐材料,必要时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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