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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事,老板跑了,警察来了,会计被抓。这几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暴雷现场,这样的事情在反复上演。
2013年,四川巴中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这家公司从开业那天起,就在电视台打广告、发传单,向社会公开宣传房地产项目,承诺每月给一定的高利息,吸引人投资。几年下来,一共向930多人吸收存款1.06个亿,到案发时还有6200多万没还上。
何某是2014年被请进这家公司的。他的工作是指导会计做账。每月工资1500块,干了9个月,总共拿了14950块钱。后来公司股东让他帮忙保管6张银行卡,负责一些收支,他也照做了。
公司暴雷之后,问题来了。
公司股东和员工在接受调查时,有人说何某是财务总监。检察院据此起诉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判了他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金三万。但二审改判无罪。
为什么一审被判有罪?
在非法集资案子里,财务负责人往往跑不掉。因为钱从账上过,账是人做的,财务人员很难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加上股东指认他是“财务总监”,检察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刑,在这个案子里并不意外。
何某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把他的情况重新捋了一遍,发现几个不对劲的地方:
财务总监的月薪只有1500元?
公司股东都说他是财务总监,但他自己否认。法院看了一个关键细节:他每月工资1500块。如果真的是一家融资过亿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怎么可能只拿这点钱?这个工资水平,连普通员工都算不上。法院认为,他的辩解是站得住脚的。
他到底干了什么?
公司所有股东和员工的证言里,没有一个人能说清楚何某具体做过什么。他自己也否认参与过对外宣传、拉客户、承诺回报这些事。法院认定何某没有直接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保管银行卡算不算犯罪?
他确实帮股东保管过6张银行卡,负责收支。这个行为,确实对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法院认为他是受股东安排干的,属于被雇佣干活,只拿了一点工资,在整个非法集资链条里只参与了很小的一部分。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说白了,就是这点事,不至于动用刑法来追究。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通过这个案子想提醒大家:
头衔是虚的,干什么是实的。股东说你是财务总监,不代表你真的是。法院会看你实际做什么、拿多少钱、有什么权限。一个月薪1500块的会计指导,硬被说成“财务总监”,法院不吃这套。
拿固定工资的普通员工,和拿提成的业务骨干,责任不一样。何某能翻案,1500块的月工资起到了重要作用。法院的逻辑很简单,如果真的那么重要,怎么可能只拿这点钱?
干了点活和犯罪不是一回事。他保管银行卡,确实帮了忙。但因为是被安排的、不是主谋、没拿好处,法院认为不值得判刑。这个逻辑也可以延伸,如果你只是偶尔帮个忙、干点边角料的工作、对整个业务没有话语权,你的刑事风险可能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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