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庭审中,以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可以全程参与庭审吗?这样的庭审审判程序合法吗?审判结果有效吗?
这个裁定所称的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又是什么规定呢?
当事人把相关的法条都交给了法官,为什么提都不提,这些法条都废止了吗?
当事人在开庭前未得到通知的情况下,对突然发生的情况未能作出及时反应,即便没有当庭表示异议,难道就合法,符合相关规定了吗?
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难道效力比法律还要大?
庭审组织的合法性审查的义务呢?合不合法看当事人有无当庭提出异议?
既没有开庭之前通知当事人,举证期限也早就届满(立案后将近2年了),这个有专门知识的人更是全程参与了庭审,这样的审判程序合法吗?判决结果有效吗?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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