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大庆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桂平申请孙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5)黑0603执恢164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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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孙涛,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地址龙凤区龙凤大街90号2门4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7606240954。

涉案标的(金钱):83,555.28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务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的20%支付赏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电话:0459-2769315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21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桂平申请陈静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5)黑0603执恢166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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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静伟,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华小区2-89号楼6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1222198506154074。

涉案标的(金钱):102,567.25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务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的20%支付赏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电话:0459-2769315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21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桂平申请凤力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5)黑0603执恢165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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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凤力光,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三路铂金时代12号3门6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6008270219。

涉案标的(金钱):82,724.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务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的20%支付赏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电话:0459-2769315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21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显祥申请孙继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5)黑0603执554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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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孙继波,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黑龙江省林甸县花园镇中心村9屯,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7710120632。

涉案标的(金钱):31,314.25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务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的10%支付赏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电话:0459-2769315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21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特别说明: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途径。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