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受由昌图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涉嫌寻衅滋事等罪一案的被告人王洪杰之委托,指派刘校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指派信科宇律师作为律师助理,依法参与案件的诉讼活动。

我们现就昌图县人民法院不顾庭审冲突,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行为,向贵单位实名控告,恳请贵单位对昌图县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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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11月24日,刘校逢律师收到巩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通知刘校逢律师于2026年1月6日在巩义市人民法院参加曹为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庭审活动。出庭通知书载明庭审时间暂定两个月,以具体庭审结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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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刘校逢律师在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期间,被告知在暂定的两个月内无法结束庭审活动,庭审活动需要在2026年3月6日之后继续进行,直至庭审结束为止。刘校逢律师为避免与包括昌图县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后续开庭产生时间冲突,分别向包括昌图县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邮寄了一份《开庭时间沟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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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函中简要说明了巩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开庭安排的实际情况,并指出“辩护人深知,法院组织一次开庭,需要投入很多时间,调动很多人力,协调很多工作,十分不容易。如果法院在开庭时间确定后,再通知辩护人,可能会发生和其他法院产生时间冲突的情况,届时可能还需要重新调整开庭时间。辩护人非常理解也愿意配合贵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辩护人也确无分身之术。基于目前上述案件面临开庭的实际情况,为了节约合议庭宝贵的工作时间,辩护人恳请贵院在拟定开庭时间之前,最好能够提前30日和辩护人联系沟通开庭时间,之后再下达出庭通知书。”中国邮政EMS的签收记录显示,昌图县人民法院梁晓莉副院长(同时也是审理本案的审判长)于2026年2月27日上午11时07分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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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昌图县人民法院收到我们邮寄的《开庭时间沟通函》后,在没有事先和刘校逢律师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向刘校逢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邮寄了一份出庭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26年3月16日(周一)由律所工作人员转交信科宇律师,通知辩护人于2026年3月23日至27日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参加开庭。信科宇律师第一时间将此事告知刘校逢律师。刘校逢律师当时正在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遂安排信科宇律师先与昌图县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再次告知昌图县人民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与巩义市人民法院通知在先且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时间冲突,申请调整开庭时间。信科宇律师沟通后告知刘校逢律师,昌图县人民法院不同意调整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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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6日下午15时59分,正在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的刘校逢律师利用发言的空隙时间,给昌图县人民法院梁晓莉法官发了一条短信,再次说明上述情况,同时告知梁法官,“经与巩义法院负责本案的方勇法官沟通,被告知庭审预计在四月上旬结束,方法官建议贵院在四月中下旬安排开庭。详情您可以和方勇法官沟通,您有他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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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梁法官工作繁忙,一直没有等到梁法官的回复,刘校逢律师遂在巩义法院当天下午休庭后,及时与梁法官电话联系,再次说明上述情况,申请调整开庭时间。梁法官告诉刘校逢律师,因3月6日刘校逢律师没有告诉昌图法院巩义法院的庭审没有结束,其就给本案的各辩护人下达了于3月23日至27日开庭的出庭通知书。辩护人不理解的是,我们明明已经于2月25日向梁晓莉法官提前邮寄了《开庭时间沟通函》,梁晓莉法官本人也于2月27日进行了签收,为什么不能在确定开庭时间之前,事先和辩护人沟通一下,然后再确定开庭时间呢?法院在确定开庭时间之前,先与辩护律师电话沟通一下,不是常理、常识、常情吗?!我们对昌图法院的做法深表疑惑。

刘校逢律师将昌图法院关于开庭安排的这一情况及时向巩义法院方勇法官进行了反映,方勇法官说,其下午休庭后,看到了梁晓莉法官给他发了一条短信,然后就给梁晓莉法官打了一个电话,说明了巩义这边的开庭情况和预计的庭审结束时间。之后,方勇法官将这一情况向刘校逢律师进行了反馈。刘校逢律师随后于3月16日18时55分又向梁晓莉法官发了一条短信,再次表达了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并承诺在巩义法院庭审结束后,第一时间和其联系,同时建议将昌图法院的开庭时间安排在4月13日至17日。梁晓莉法官于19时21分回复刘校逢律师,明天再和其他辩护人、被害人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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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上午,刘校逢律师继续安排信科宇律师与昌图法院沟通开庭时间,仍被告知不同意调整开庭时间,于是刘校逢律师于当日下午14时31分再次给梁晓莉法官发短信询问情况,被梁晓莉法官告知,被害人不同意调整开庭时间。刘校逢律师回复,调整开庭时间是法院的职权,不是被害人决定的,将开庭时间调整到4月13日至17日,不会影响到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且能够彰显贵院对本案不偏不倚、公正审理的决心,再次恳请贵院依法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调整开庭时间。但是,一直没有等到梁晓莉法官的回复。当日18时14分,刘校逢律师再次给梁法官发送短信,询问关于开庭时间,明天是否可以给一个确定的答复?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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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晚上20时22分,刘校逢律师再次给梁晓莉法官发送短信,全文是:“梁院长您好!等了您一整天,到现在没有您的回复。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贵院已经决定不调整开庭时间了,执意决定在辩护人庭审冲突的时间开庭?”仍然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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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2026年3月18日,王洪杰的家属分别到铁岭中院、昌图法院反映上述情况,申请调整开庭时间,依法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合法的诉讼权利。铁岭中院负责接待的法官同意与昌图法院沟通,但当家属来到昌图法院沟通时,仍被告知拒绝调整开庭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九批)——保障规范律师诉讼行为专题中,问题2:律师因排期冲突等原因申请调整开庭时间的,应当如何处理?答疑意见中指出:对于律师确因排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调整开庭时间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调整开庭日期。具体操作中,律师如果发现存在开庭日期冲突的,应当将开庭日期冲突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申请其中一个法院调整开庭日期。律师自行协调不成的,可由两个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保障临近审理期限或者确定开庭时间在先的案件优先开庭。答疑专家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杨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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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我们因开庭日期冲突申请调整开庭时间系正当理由,关于调整开庭时间的问题,我们已经用了极大的耐心,尽了最大的努力在与昌图法院进行沟通,但是,昌图法院对于辩护人的合法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执意决定要在辩护人时间冲突的情况下安排开庭。昌图法院的做法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时间紧急,辩护人还要在巩义法院开庭,在万般无奈之下,不得已公开向贵单位实名反映,恳请贵单位依对昌图法院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行为予以监督并纠正,依法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对贵单位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表示真诚感谢!

控告人: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 刘校逢律师

联系电话:18511249379

2026年3月19日凌晨6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