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形象,倡导文明养犬,现就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不文明养犬范围

重点:松山街道、五峰街道、云岭街道城区范围内。

关注:猫营镇、板当镇、坝羊镇、火花镇、格凸河镇、宗地镇、大营镇、猴场镇、白石岩乡、四大寨乡。

二、犬类准养证核发

目前,全县开通犬类准养证核发窗口为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五峰派出所,辖区养犬群众携带以下材料可申请办理:1.犬只照片;2.犬类免疫证明(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颁发);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驾照等证件)。

三、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戴犬绳(链);

2.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

3.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4.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5.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6.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7.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非重点管理区域内,应强化村民公约的遵守,及时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

四、违规犬只处置

对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的养犬行为,公安机关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流浪犬只抓捕及狂犬捕杀工作。发现饲养人违规饲养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的烈性犬(见附件),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组织烈性犬捕杀。

五、涉犬治安纠纷调处

公安机关接到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的,依法组织调解或责令饲养人整改。其中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责令饲养人整改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查处

饲养人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令饲养人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3.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4.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据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故意伤害)。

七、严打涉犬犯罪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紫云自治县公安局2026年3月18日

附件:

贵州省烈性犬名录及大型犬肩高与体重标准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公告第9号)

一、贵州省30种烈性犬名录

伯恩山犬、罗威纳犬、英国斗牛犬、狼青、昆明犬、马犬、杜宾犬、恶霸犬、土耳其坎高犬、阿富汗猎犬、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勒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猎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法国波尔多犬、俄罗斯高加索、威玛猎犬、雪达犬、纽芬兰犬、大丹犬、德国牧羊犬、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坦福斗牛梗以及具有以上品种的杂交后代。

二、贵州省大型犬肩高与体重标准

确定肩高60cm及以上且体重30公斤以上的犬为大型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