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季丰的会计师驿站
长期资产及资产减值相关问题披露错误事例汇总
(摘自证监会历年会计监管报告)
序号
错误类型
具体事例
出处
1
未恰当核算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
部分上市公司在已获得客户中标通知书、定点函的情况下,基于客户产品需求开展定制化的研发项目,即根据客户提供的参数标准进行产品研发,取得客户批准认可后进入批量生产阶段并签订正式合同,上市公司对此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对相关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报告期内,部分项目因客户需求变化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全额计提减值。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已明确研发活动的具体对象,应结合行业惯例、历史经验等,分析判断公司能否控制研发成果、研发成果是否可用于其他合同,在此基础上判断研发支出适用收入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后续因客户需求变化导致上市公司终止研发项目并全额计提减值,可能表明相关技术仅可用于单一客户合同,前期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予以资本化合理性存疑,应按照收入准则合同履约成本相关规定分析处理。
2
未正确处理固定资产修复支出
部分上市公司将高速公路作为固定资产,同时将高速公路大额修复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前述修复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判断修复支出是否能够资本化,其中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
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在建工程
部分上市公司在建工程确认和计量存在错误。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因建设过程中与建造承包商产生纠纷,迟迟未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亦未将建造承包商已履约但双方未结算的工程款计入在建工程。在对方提起诉讼后,上市公司直接将法院判决的诉讼工程款(包括逾期未付款相关利息及违约金)全额计入在建工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结合在建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进度,及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计入在建工程,不应包括逾期未付款相关利息及违约金。
4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不正确
部分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确认为固定资产。例如,有的上市公司产品项目工程主体已完工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仅因为外围道路、绿化工程等独立设施尚未完工,未将已完工且可独立运行的主体工程部分转为固定资产。上市公司应将主体工程部分作为一项或多项固定资产,在其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为固定资产。还有的上市公司电子消费类产品更新迭代较快,在原定主要用途未改变的前提下,公司将前期建设产线用于部分新产品系列生产,导致前期建设产线综合良率降低,企业以此为由不断延长在建工程建设周期和转固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区分因实施新产品导致的良率不达标和设备本身技术导致良率不达标的情况,因实施新产品导致的良率不达标,不应延长前期建设产线转固时间。
5
错误地将不能单独出售的房屋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部分上市公司的办公大楼仅能整体出售,不能分拆部分楼层出售。上市公司将部分楼层用于对外出租,并错误地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由于对外出租的部分楼层不能单独出售,因此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不应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
6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会计处理错误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年中作出决议,将原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上市公司错误地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而非转换当日(董事会作出决议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导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错误。
7
未及时计提土地使用权摊销
部分上市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及建筑物对外出租,公司已将房屋建筑物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计提折旧,仅因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而错误地将其一直作为在建工程核算,未及时摊销土地使用权。
8
提前确认搬迁补偿相关资产处置损益
部分上市公司因政府规划搬迁,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公司需在厂房搬迁完成且土地污染修复治理完毕以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移交手续。上市公司在土地污染修复仍处于风险评估阶段、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移交手续的情况下,提前确认土地处置收益,同时对尚未发生的修复治理费用计提预计负债。对于按照资产处置进行会计处理的搬迁补偿交易,在土地污染修复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尚不符合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相关控制权实际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提前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对于实际发生的修复治理费用,上市公司预计能够通过土地使用权处置对价予以补偿的,可以按照流动性将其暂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处置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损益,否则应当在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损益。
9
对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不一致
部分上市公司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搬迁,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同时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公司支付搬迁补偿款。对此,有的公司根据搬迁协议约定的具体补偿项目和相应的补偿金额,分别在完成拆除房屋建筑物、发生搬迁费用、停工损失以及交付土地时将相应补偿金额计入损益;亦有公司将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在最后交付土地时点一次性计入损益。一般情况下,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为搬迁补偿而发生的多项补偿项目,整体是一项交易,政府支付对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上市公司通常应当将此整体作为资产处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政府补助,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上市公司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0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不恰当——(1)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依据不充分
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通过董事会决议,拟将自用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为对外出租,并据此将相关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此类投资性房地产转换,除董事会决议以外,上市公司还应有确凿证据表明相关资产已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如已签订出租协议,或虽然尚未签订出租协议、但相关资产已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已进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且在功能上、性能上已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等。
11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不恰当——(2)计量模式变更时相关会计处理不恰当
个别上市公司近年来根据市场情况对外出租房产,并根据出租情况,将已出租的房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房产出租比例逐年提升。本年度,上市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在进行追溯调整时,对于以前年度尚未对外出租、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房产,错误按照公允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该部分资产由前期的固定资产转换为本期的投资性房地产,为资产实际使用状况发生变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范畴,不应对前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
12
未恰当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个别上市公司在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对外委托经营期间,未恰当分析相关资产实际情况,错误地暂停计提折旧。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上市公司将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委托外部养殖场饲养,委托经营期间,生产性生物资产所有权归属于上市公司,产出的农产品应按照约定价格全部售给上市公司,合同约定期满时,养殖场需按照合同要求将原生物资产交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结合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控制权转移情况等进行分析,对于转移控制权的,其实质为向养殖场出售生产性生物资产,上市公司应当在控制权转移时终止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对于未转移控制权的,其实质为公司向养殖场购买饲养服务,上市公司应继续对委托给养殖场饲养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
13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处理不恰当
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维护,公司错误地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未对相关支出进行分析判断,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14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列报
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利得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将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损失列报于营业外支出。(应在“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报)
15
承租人错误地核算与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部分上市公司作为承租人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仍列报在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项目,未重分类至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项目。
16
未正确计量使用权资产
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租入资产作为在建工程核算,等到租入资产完成装修改良后再转入使用权资产,而未自租赁期开始日即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
17
未恰当核算融资租赁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将融资租赁手续费计入租入资产价值,而是单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18
未将长期借款保证金列示为非流动资产
部分上市公司在银行存入为取得该银行长期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保证金,在相关长期借款清偿之前,公司不能支取或使用该保证金,应列示为非流动资产。
19
委托开发无形资产会计处理问题
个别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开发,其实质上为公司将自主研发项目外包,公司将预付开发方的款项,在不满足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0
固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问题
个别上市公司根据当地法规要求,计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保证金并专户存储,但将相应金额计入营业成本和专项储备,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相应进行折旧。
21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会计处理问题
个别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将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母公司个别报表资本公积,而非处置损益,不符合准则规定。个别上市公司子公司接受投资方以技术出资,未对该技术评估作价,也未对该技术出资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2
未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不应简单机械采用库龄法
部分上市公司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相关产品已交付客户但尚未验收,上市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判断相关商品控制权尚未实质性转移,未确认收入并继续将其作为存货处理,按照库龄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前述已交付客户的发出商品,上市公司应以合同约定价格减去预计将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超过预计时间仍迟迟未能完成验收的定制化产品,上市公司应分析未完成验收的原因,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充分计提跌价准备,而不应简单机械采用库龄法予以计提。
23
未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是否应考虑股东承诺以及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
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因原实控人对公司的存货的回收情况提供了保证,因此在确认存货跌价准备时,以原实控人保证金额为限冲回了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单方面提供给上市公司的补偿承诺无法构成存货估计售价的一部分,上市公司在确认存货跌价准备时不应考虑该股东承诺,而是应将其作为独立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还有的上市公司在计量有活跃市场报价的材料类存货可变现净值时,错误地考虑了该存货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将此价格下降计入报告期该存货跌价准备。对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市场价格波动,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否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不应予以考虑。
24
未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部分上市公司因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售价大幅下跌,在计算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以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认了大额存货跌价准备。上市公司应考虑导致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下跌的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的事项,还是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事项的最新进展。通常来说,除非有证据表明该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发生的减值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否则在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不应予以考虑。
25
未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未恰当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
个别上市公司购入煤炭并用于发电、供热业务,本年度受产业政策及市场供需影响,煤炭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产成品销售毛利率大幅下降为负数。上市公司为保障生产,期末大幅增加原材料库存,但未对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上市公司应结合原材料持有目的分析判断,若相关证据(如合同约定、政策法规等)表明上市公司持有的煤炭原材料须用于投入生产加工生产产成品的,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因该原材料生产产出的产成品销售毛利率已大幅下降且为负数,表明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很可能已低于其成本,上市公司不应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不计提跌价准备。
26
未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产品更新迭代较快,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部分上市公司产品更新迭代较快,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亦未披露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个别上市公司披露其主营产品价格下降,导致产成品及在产品价值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却未见其对产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亦未披露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27
未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部分公司所处行业近年来不景气,主要产品市场价格跌幅较大,销售产品毛利率持续为负,或者出现收入与成本倒挂,但对相关存货没有计提跌价准备或计提金额明显不足,也未说明原因。这一现象反映出部分公司在判断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与计量存货减值时没有严格执行准则规定,导致虚增资产价值与利润。
28
未恰当区分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部分上市公司对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划分不准确,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恰当性存疑。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前期与对方签订了资产采购合同并预付款项,本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上市公司据此将预付账款转成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一般情况下,若相关采购合同尚未解除、上市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和诉讼判决情况尚难以认定取得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则上市公司不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而应继续作为预付账款核算,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在出现减值迹象时,综合考虑各种预付账款收回方式出现的概率及对应情形下的可收回金额,恰当计提减值准备。
29
未恰当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部分上市公司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可收回金额。通常情况下,重置成本计量的是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付出的成本,而非通过使用或处置资产所能收回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估计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
30
未恰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
部分上市公司子公司在建工程项目长期停工,截至资产负债表日仍处于查封且被司法拍卖的状态,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但上市公司以子公司其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子公司账面净资产已减至零为由,不再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合理估计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并将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应以子公司账面净资产减至零为限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1
未恰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2)
有的上市公司因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经营性长期资产组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了大额或全额减值准备,但相关的在建工程并未计提减值也未披露原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15号文的规定,可能存在减值计提和披露不充分的情况。
32
资产组的确定或变更不正确
部分上市公司未按照准则要求恰当确定有关资产组,或错误地随意变更资产组。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在确定资产组时,将可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现金流入的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共同确定为一个资产组;有的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错误地将总部资产直接作为某资产组内的一项资产,致使资产组认定以及资产组内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分摊错误,总部资产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将总部资产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有的上市公司在未发生重组等改变报告结构的情况下,仅因为内部管理架构调整而随意变更资产组并重新分摊商誉。
33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1)商誉减值相关假设、参数合理性存疑
部分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参数等信息合理性存疑,或与财务报表的其他信息之间存在矛盾。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在经营环境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前提下,商誉减值测试时所采用的预测期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参数与其历史年度实际发生的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相差较大;有的上市公司确认商誉相关资产组可回收金额时所依据的盈利预期,与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所依据的盈利预期,以及公司披露的后续销售预期等信息存在矛盾;有的上市公司本期确认大额商誉,期末减值测试后又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不到一年时间内的两次会计估计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上市公司披露因行业环境变化,其无法合理判断商誉相关资产组是否能持续运营,故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但在评估资产组公允价值时,上市公司又采用收益法确定资产组中部分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收益法的关键假设为相关资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持续运营得以收回,与上市公司对商誉相关资产组运营情况的判断存在矛盾。
34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2)随意变更商誉减值测试范围(资产组)①
未恰当判断已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仅以部分资产组处于停产状态为由,不再将其纳入商誉相关资产组,随意变更商誉减值测试范围
35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2)随意变更商誉减值测试范围(资产组)②
个别上市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以集团内部管理架构调整、对子公司进行区域整合为由,变更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若上述调整仅为企业管理架构的调整,并未影响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方式,不应变更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
36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2)随意变更商誉减值测试范围(资产组)③
部分上市公司在未发生重组等事项的情况下,随意变更商誉分摊至资产组的构成,导致不同会计期间的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如个别上市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资产组的范围与收购时范围不同。股权收购时,其交易对价的确定依据为全部股权价值,评估范围包括被收购方和子公司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账面未记录无形资产;而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却未将收购时存在的子公司及前述账面未记录无形资产等纳入商誉所在资产组的评估范围,导致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正确。
37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2)随意变更商誉减值测试范围(资产组)④
部分上市公司无合理理由随意变更商誉所涉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如商誉减值测试时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与商誉初始确认时的不一致,或不同会计期间将商誉分摊至不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部分上市公司因重组等原因导致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发生改变时,未重新认定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重新对商誉账面价值进行合理分摊。
38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3)错误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事项的影响
未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情况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而是错误考虑了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事项的影响,并据此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准备
39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4)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按照拟出售的被收购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计算口径不一致,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价格对应的是被收购公司的净资产,往往包括与商誉无关的资产(如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和已确认的负债,通常不适宜直接作为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40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5)资产组未包含少数股东商誉
个别上市公司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未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或未按照购买日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41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6)未抵减完的部分,未在其他各项资产中继续分摊
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仅将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减值损失,对于未抵减完的部分,未按照前述要求在其他各项资产中继续进行分摊。
42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7)未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部分上市公司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会计期末以被并购企业实现当期业绩承诺为由,认为商誉不存在减值迹象,未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43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8)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①
部分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如个别公司相关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按照其在相关子公司中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确定;另有个别公司将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非分摊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44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8)商誉减值测试方法不正确②
个别上市公司通过比对被收购方的实际业绩与收购时的评估报告中的预测值,结合未来经营计划估算标的公司价值,与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账面价值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按照准则要求计算商誉所分配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并与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比对进行减值测试。
45
商誉减值相关问题——(9)合并报表商誉减值与个别报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逻辑不一致
个别上市公司由于子公司连续亏损且资不抵债,以前年度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已对企业合并时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但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层面并没有在相关期间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46
未恰当计提短期出租资产的减值损失
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将产能落后的闲置机器设备对外短期出租(不可撤销的租赁期远小于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并以此为由认为该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本年度租赁合同到期后,上市公司因未能继续出租而对该资产计提大额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综合不可撤销租赁期、租赁合同到期后资产继续出租的可能性、续租租金以及资产闲置情况等因素,合理判断出租资产的减值迹象,恰当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
47
错误将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变化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部分上市公司本期调整了应收票据坏账计提比例,并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近可利用的可靠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作出新的判断。因此,若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及减值计提方法(如损失概率加权属性)均未发生变化,而是依据资产负债表日相关事实情况相应调整损失计提比率,此事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应进行追溯调整。
48
未正确对开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个别上市公司对于内部研究开发项目,以前年度将相关支出确认为开发支出,报告期公司进行战略调整,暂缓相关研究开发项目,因而将开发支出累计发生余额转入当期管理费用。上市公司应判断以前年度相关支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对于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若以前年度相关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上市公司应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对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恰当计提减值损失,而非转入管理费用。
49
业务停产滞销相关资产未计提减值损失
个别上市公司自有品牌产品销售业务早已处于停产滞销状态,但以前年度未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损失。报告期内,公司决定关闭并退出该业务,对相关存货、生产设备及专利权等进行变卖,将处置损失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业务停产滞销表明相关资产在以前年度已出现明显的减值迹象,但上市公司未及时、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导致损失跨期确认。
50
未根据房产所处状态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个别上市公司持有部分商品房、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其所在楼盘已长时间处于停工、业主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后续事宜状态,且房产开发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已出现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情形,上市公司仍未根据房产所处状态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51
未及时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个别上市公司的在建工程由于资金短缺未能投产,项目建设主体已被申请破产清算,但仍未对此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52
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1)
部分上市公司在专用设备闲置、在建工程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或投资的联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业务等情况下,仍未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并购的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承诺存在较大落差,合并形成的相关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净现金流量可能已远低于原预计金额,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未对商誉或相关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53
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2)
个别上市公司没有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关注下列情形下的资产减值迹象并进行相关资产的减值测试:所处行业产能过剩或快速技术进步、市场竞争激烈;在建工程项目由于工艺、市场变化、企业自身等原因长时间暂停或暂缓建设;频繁策划跨行业重组注入新业务,现有“重资产”特征业务连续亏损;资产位于地域风险显著(外汇管制、恶性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恶化)的国家或地区等等,可能存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54
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3)
部分公司营业利润已持续为负,相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已存在减值迹象,但未考虑计提减值准备,也未做相应说明。实务中,对于长期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与减值准备的计提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及健全的内部控制,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资产及时预警,并建立合理模型测算出可收回金额。在此基础上,充分计提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55
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4)
部分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较大金额的商誉。期末,如被收购方未实现业绩承诺,除影响企业合并交易中或有对价的确认和计量外,该事实的存在很可能表明商誉存在减值迹象,但相当部分公司未对商誉计提减值,也未披露是否经过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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