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一次追尾,近10万元修车费;一个清晰的视频,却换来警方的三次“反转”认定。2026年3月,长春“路虎别车案”在经历近四个月的离奇波折后,终于迎来转机——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
2025年12月10日,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行驶至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时,遭遇了一场“噩梦”。一辆黑色路虎车在道路畅通的情况下,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他的奔驰车,最终引发追尾事故。
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了整个过程:从12时41分53秒路虎车第一次突然变道超车别车开始,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这辆路虎车先后8次急刹别停吕先生的奔驰。最后一次急刹车,吕先生避让不及,两车发生追尾。
吕先生还提供了被别车前5分钟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画面中他的车辆始终正常行驶,并未出现该辆路虎车,双方此前也没有因行车产生摩擦。
然而,就是这样一起证据确凿的案件,却在后续处理中出现了令人费解的“三次反转”。
第一次反转:从“涉嫌刑事”到“不予立案”
事故发生后,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朝阳区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调取行车记录仪视频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交警初步判定:这并非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是涉嫌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
按照程序,交警未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表示将通过法制科把案件移交给辖区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然而,2026年1月14日,朝阳区交警大队向吕先生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从“涉嫌刑事”到“不予立案”,第一次反转让吕先生始料未及。
第二次反转:移交被拒,分局认定“没有违法事实”
随后,交警部门向朝阳区桂林路派出所移交案件,追究路虎车驾驶员孙某的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然而,移交过程并不顺利。
2026年1月27日,吕先生接到朝阳区交警大队的电话,被告知他们已两次前往桂林路派出所、朝阳区分局法制大队沟通,且线上两次移送案件,均被拒绝。
1月28日,吕先生自行前往桂林路派出所报警,指控路虎车主寻衅滋事。1月31日,派出所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然而仅仅3天后——2月3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向吕先生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从“不予立案”到“移交被拒”,再到“没有违法事实”,第二次反转让吕先生彻底陷入维权困境。
第三次反转:车主维权无门,近10万修车费自己扛
此次事故导致吕先生车辆损毁严重,4S店维修清单显示维修费用共计9.8万余元。因无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无法启动理赔程序,车辆至今无法正常使用。吕先生还找机构对车辆折旧损失进行评估,两项损失合计近16万元,全部需自行承担。
“希望能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也让自己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吕先生无奈表示。
无奈之下,他向交管、公安等多个部门申请了复议。
最新进展:上级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
就在吕先生维权陷入困境之际,案件迎来了转机。
3月3日,吕先生接到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的电话通知,告知他此前提交的刑事复议申请有了结果——经复议审查,认定“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决定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重新展开调查。
3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发布正式通报:针对“路虎别停奔驰致追尾”一事,我局已将其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对路虎车主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按照正常程序,重新调查结果预计在一个月内确认。
追问:证据确凿,为何会“反转再反转”?
案件虽然迎来转机,但公众心中的疑问并未消散。
从“涉嫌危险驾驶”到“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从“移交被拒”到“没有违法事实”,再到如今重新立案——短短四个月,对同一个事件的认定出现多次反转,让人摸不着头脑。
有评论尖锐指出:如果当事人没有坚持复议维权、媒体没有跟进关注,此案是否会就此石沉大海?
凤凰网的报道质疑:违法事实不是在视频里都被记录了吗?怎么说没有就没有了呢?案件移交为何受阻?认定标准为何朝令夕改?不应该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正观新闻的评论则直指核心:“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是相关责任方客观技术失误还是主观行为失范?前期的流程梗阻、执法缺位,到底该由谁来担责?
专家解读:刑行衔接的“程序空转”
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李巧菊律师分析认为:路虎车主多次恶意别停吕先生车辆的行为,有行车记录仪完整佐证,明显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警方以“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该行为主观过错显著,客观上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符合《刑法》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交警最初的刑事案件定性符合事实。
知乎法律答主“求解”进一步指出,本案的症结在于“刑行衔接”出现了问题:
交警部门以“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实质上是将“刑事优先原则”错误理解为“刑事吸收原则”。即使最终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车”的严重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亦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的行政处罚。
而派出所在接受移送后,以“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显然不妥。从事实层面,车载视频已清晰记录8次恶意别车行为,符合“追逐竞驶”的客观要件;从法律层面,即使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追逐、拦截他人”行为。
这种“刑行两不管”的真空状态,使得受害人近10万元修车费长期处于无着落状态。
锐评:法治底线不容肆意突破
一次清晰的恶意别车,一个完整的视频证据,却让吕先生等待了近四个月才看到立案的希望。
所幸,上级公安机关的纠错机制最终启动,路虎车主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正如评论所言:公共交通容不得恶意挑衅,法治底线更不能肆意突破。执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推诿、不缺位、不走过场。
唯有着力打通“刑行衔接”的程序梗阻,才能让恶意行径无处遁形,让法理正义直抵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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