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兰州日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权,请与我们联系

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8条内容,围绕费率核定、浮动管理两大核心环节,明确适用范围、基准费率、特殊主体规则、浮动机制及争议处理等关键事项,实现工伤保险费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办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办法》适用范围覆盖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8类行业,基准费率从一类行业的0.2%到八类行业的1.9%逐级递增,构建匹配行业风险差异的费率体系。

针对跨行业经营、工程建设项目、劳务派遣、基层快递网点、“老工伤”人员统筹等特殊参保情形,《办法》制定专项费率规则:跨行业经营用人单位按就高原则确定适用费率;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用工遵循风险跟随用工原则,多行业派遣用工的可按多数用工所属行业或加权平均方式核定费率;基层快递网点统一按二类行业(0.4%)核定费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无预留资金的,可通过上调用人单位费率分担基金支出压力。

《办法》明确,省级层面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动态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全面实行浮动管理,每2年开展一次浮动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基金使用情况,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费率浮动档次。浮动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仅可上浮,浮动档次为基准费率的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可上下浮动,上浮档次为基准费率的120%、150%,下浮档次为基准费率的80%、50%。

《办法》提出,职工因抢险救灾认定工伤、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认定工伤两类情形,不计入用人单位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核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 | 岳青、杨晶宇

责编 | 丁守敏

主编 | 狄春华、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