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评估工作规程》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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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评估工作规程》(国卫办医政函〔2026〕66号),旨在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评估工作,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此,杏林职苑特编制本行动指南,以供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评估工作规程》参考。

目录

一、理解文件定位与适用范围

二、医疗机构的核心职责解读

三、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体系建设建议

四、重点注意事项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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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解文件定位与适用范围

文件性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6年2月27日印发(国卫办医政函〔2026〕66号),属于规范性文件,需“遵照执行”。

适用范围:已进入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但以下5类技术不适用: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

中医类医疗技术;

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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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的核心职责解读

文件中医疗机构虽非评估工作的主体(主体是国家卫健委医管中心),但在监管响应、日常管理、信息配合三个层面有明确义务。

1.主动配合评估调查(第六条)

当某项技术被启动评估时,医疗机构须:

按要求向国家卫健委医管中心调取临床资料,提供真实、完整的病例数据及应用记录。

落实要点:

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数据档案制度,确保病例资料可调取、可追溯;

不得推诿或提供虚假数据;

指定专门部门(通常为医务处/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接。

2.严格执行评估结论对应的管理措施(第八条、第九条)

这是医疗机构的最核心落实责任。根据评估结论,医疗机构须执行三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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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要点:

建立技术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跟踪国家/省级禁止、限制类技术目录更新;

对本机构已开展的技术逐一比对,列入禁止类的须立即停止;

限制类技术须完成资质审核后方可续开。

3.接受省级卫健委监督检查(第九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规范开展应用,并加强监管。

落实要点:

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台账,随时备查。

配合属地卫健委开展的专项督查。

发现本机构技术存在安全隐患时主动上报,不得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