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微生活综合整理

最近有老乡私信小编

在镇雄要如何办理分户?

没有不动产权证又该怎么办?

为帮助大家更快地解决问题

小编特意结合相关政策整理了

镇雄分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信息

一起来看看!

在镇雄如何办理分户?

分户条件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

分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3、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分家(户)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

注: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提交申请

申请人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就可以到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芒部路北段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不动产登记窗口或户籍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70-3128986

办结时限:一般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分户所需的材料相信大家已经清楚了

但很多老乡可能还有疑问

分户需要提供不动产权证

没有证要怎么办?

不动长期证又该如何办理?

小编也想到了大家的顾虑

下面就为大家说明

这些情况可以办不动产登记

一、居民自建房(含安置房)

本实施意见所指居民自建房,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或同意的居民自建房和征地拆迁、城市改造过程中的统规自建、划地自建房。

(1)有土地权属依据、无规划许可手续或规划许可手续不完善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当事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四邻认可,村(居)民小组、村(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公告无异议,按照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按程序予以登记办证

(2)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权属依据的。由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四邻认可,村(居)民小组、村(社区)、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查并提出权属审核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对土地部分进行认定,属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后,以土地评估价格收取土地成本费、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用地手续,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3)没有权属依据或权属依据不完整,但属于在征地拆迁、城市改造过程中由政府统一规划(含土地置换)居民自行修建(改造)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四邻认可,村(居)民小组、村(社区)、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查并提出权属审核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对土地部分进行认定、县住建局对房屋面积进行认定,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超过原政府统一规划要求的部分,按本《意见》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办理第(4)条规定处理。

(4)超占土地面积或超建筑面积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街道办事处现场核实,经四邻签字认可,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土地超占部分属于国有土地的,按照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后,土地超占部分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评估价格收取土地成本费、出让金,签订补充合同,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超占部分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先组织报件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完善用地手续。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照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后,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再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5)房屋已发生交易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与实际产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凭完税和购房凭证等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房屋现有实际产权人不支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房屋实际使用人无法联系实际产权人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提供有效购房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仲裁、公证、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均可),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的,按照土地评估价减去划拨权益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属国有出让,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后方可办理登记。

(6)存在临时私搭乱建、影响房屋建筑整体风貌的(包括在房屋顶层、外侧立面、相邻地块加建或扩建建(构)筑物等)。须将私搭乱建部分拆除,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核实认定后,方可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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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未进行交易的。经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具有土地权属依据的,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保持原有土地性质不变)。原已为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原建设房屋,不需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2.有房屋权属依据,无土地权属依据的。由用地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3.有土地权属依据,无房屋权属依据的由用地单位或业主代表提供原始建房依据,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规划核实符合城市规划且房屋安全质量鉴定为合格后,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持原土地性质不变)。确实无法提供且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4.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由用地单位提供有关权属依据和情况说明,经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审核提出意见,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产权人方可凭有效凭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5.建设单位立项批复、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等资料与现状不相符且未办理过房产证的。由原建设单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经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审核提出意见,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

6.超批准土地面积的超占土地面积部分,由原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原土地性质(划拨或出让)补办用地手续,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按当时出让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税,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起止日期与原出让合同约定一致。

7.原房改房业主只拥有部分产权的由业主向县住建局申请,按相关规定购买取得完全产权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8.属于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且手续齐备的由原用地单位牵头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未发生交易的,保留原土地性质不变,若属国有划拨用地且已发生交易的,按照土地评估价减去划拨权益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单位职工非全额集资建房的,由用地单位确认后,按上述规定办理。

9.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由原用地单位牵头提供土地证(存在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利人同意)等相关资料,统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10.房屋已发生交易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与实际产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凭完税和购房凭证等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房屋现有实际产权人不支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房屋实际使用人无法联系实际产权人的,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提供购房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仲裁、公证、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均可),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按照土地评估价减去划拨权益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

11.存在私搭乱建的需拆除或整改到位,经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核实符合要求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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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房

按照证责分离的要求,以小区为单位,由开发商牵头(开发商失联或灭失的,由小区业委会或业主代表牵头)负责完善相关手续,妥善处理县城规划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1.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商住小区

(1)购房人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其应尽义务,相关手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金)已按照规定缴清的,按程序通过审核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未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相关手续不完善、税(费、金)未足额交清的由购房人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完善相关手续、交清税(费、金)后,再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相应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主动缴清相关费用(含代收或违规代收费用),提交相关资料。因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或挪用代收(含违规代收)税(费、金)等,不能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缴清并影响不动产登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购房人协助,完成欠缴税(费、金)清算确认、并出具核实确认通知书后,所欠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缴,缴清相关费用或履行法定程序后,启动办证程序。(拖欠的相关费用暂时无法缴纳的,由开发企业提供可扣押的不动产或其他有效财产,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款的50%价值,经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后抵顶相关费用。无可扣押不动产的,由其拖欠金额最多的职能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无能力缴纳相关费用的企业,由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终结裁定书,同时将企业及企业有关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相关部门联合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依照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证责分离原则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有关单位相互配合持续对企业欠缴的相关费用进行追缴)。

(3)对建设单位或有关各方拒不提交相关资料影响办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将信息推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股东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档核实出具情况说明后按程序办理

(4)已竣工验收或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因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土地分割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注销(公告废止)原开发建设单位的土地证(存在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利人同意),购房人可凭有效凭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已交付使用但未竣工验收的

(1)绿地率未达到规划审批要求的。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督促建设单位补齐所缺绿化,确因客观因素补种后不能满足规划审批要求的,对所缺绿化由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缴纳300元/平方米的绿化建设费后,按照现状予以验收

(2)停车泊位不能满足规划审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督促建设单位补齐所缺停车位,整改后予以规划核实,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地下室范围超原规划审批建筑面积的。若地下室建成后对城市相关规划的实施或房屋质量安全不影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处以地下室违法违规建筑部分工程造价10%的罚款后,按照现状予以规划核实;若对规划实施或房屋质量安全有影响的,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并处地下室违法违规建筑部分工程造价10%的罚款,整改到位后,按照现状予以规划核实。

(4)建设单位封闭架空层、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屋面露台、楼顶造型、空中廊架、骑楼及过街楼底层公共空间等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与,现场认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处违法违规建筑部分工程造价10%的罚款,消除影响后,予以规划核实。

(5)将规划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设备用房等改为商业或者其他用途的。督促建设单位按原审批功能整改到位后,再予以规划核实。

(6)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与规划审批不一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督促建设单位按原审批功能进行整改后,予以规划核实;确实不能整改的,对所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缴纳1800元/平方米的公共设施配套费后,按照现状予以规划核实。

(7)建筑存在私搭乱建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建设单位或业主限期自行拆除满足规划审批要求后予以规划核实。对不存在私搭乱建或存在私搭乱建但整改到位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业委会)联合提交业主花名册,县自然资源局先予规划核实,办理不动产登记。

3.未竣工已交付使用的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助,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开展单项验收、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办证条件后,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

4.超原批准土地面积的

超出原批准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已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异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根据当时取得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报批费及相关费税,并按照3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签订出让合同;超出原批准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经土地权属单位同意用地后,按当时取得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税并按照3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起止日期与原出让合同约定一致。

5.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同步取得土地证的

在权属来源合法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形成清晰交易链条,且相继取得房产证,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原属划拨用地的,先按照土地评估价减去划拨权益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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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

一、自建房

申请人需准备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依据(如宅基地批准文件)、房屋符合规划或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建设的相关材料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芒部路北段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先行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导航地址

二、商品房

申请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等相关申请材料至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芒部路北段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先行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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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

大家知道怎么办理分户和不动产权证了吗

老乡们可按自身情况

准备材料申请办理

若还有其他关于户籍的疑问

可咨询当地户籍派出所

镇雄户籍业务咨询电话

东城派出所 0870-3140110

南城派出所 0870-3141110

西城派出所 0870-3120357

泼机龙翔派出所 0870-3855115

母享派出所 0870-3853206

以勒派出所 0870-3852166

坡头派出所 0870-3861064

赤水源派出所 0870-3841115

塘房派出所 0870-3851115

五德派出所 0870-3832115

罗坎派出所 0870-3844115

大湾派出所 0870-3854115

中屯派出所 0870-3871036

芒部派出所 0870-3842115

雨河派出所 0870-3843115

盐源派出所 0870-3834015

场坝派出所 0870-3872126

林口派出所 0870-3866003

黑树派出所 0870-3859060

牛场派出所 0870-3831115

坪上派出所 0870-3874115

鱼洞派出所 0870-3858059

亨地派出所 0870-3857110

花朗派出所 0870-3865015

尖山派出所 0870-3848115

果珠派出所 0870-3849015

木卓派出所 0870-3847015

花山派出所 0870-3837177

杉树派出所 0870-3838115

碗厂派出所 0870-3836115

以古派出所 0870-387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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