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伙同他人在酒店安装通信设备

为诈骗分子提供技术支持

最终获刑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判处被告人李某胜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11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胜明知上游人员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依旧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充当电诈“工具人”。他雇佣钟某仪(另案处理),两人单独或共同流窜至福建省多地,以入住酒店为掩护,在客房内偷偷安装上家提供的通信设备。这些设备看似不起眼,实则是电诈分子的“作案利器”。李某胜等人确认设备正常联网运行后,上游诈骗分子便可远程操控该设备,绑定酒店固话宽带,拨打诈骗电话,隐藏真实作案地址,大幅提升诈骗成功率。

同年9月,李某胜在宁德市某酒店安装上述设备时,被警方当场查获,其因非法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等功能的设备,被处以行政罚款10000元。

本该就此收手的李某胜,依旧不知悔改。同年10月,他继续指使钟某仪(另案处理),先后潜入福鼎市多家酒店,安装同款通信设备,供上游电诈分子远程拨号作案。

这一系列违法行为直接导致4名被害人遭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共计185041元。后钟某仪在福安市某酒店安装通信设备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在此期间,李某胜负责全程对接上游人员、沟通设备事宜、交接并分配报酬等事宜,全程充当团伙“联络人”,而他费尽心思作案,从中非法获利仅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多次为犯罪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胜虽自动投案,但到案后未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其在后续讯问中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李某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遂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胜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公信福鼎

编辑:杨譞

审核:汪晶晶

监制:张新辉

总监制:王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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