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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某等6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某商铺以“推三公”形式多次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数均达10人以上。另外,被告人任某某等3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赌博现场从事发牌、抽头、赌资结算等配套辅助工作,全程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2024年3月底,民警现场查获该赌博团伙并当场扣押赌资共计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赌资及作案工具。
法官普法
法律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只是为赌博活动提供发牌、记账、打杂等辅助帮助,也会构成赌博共犯并受到法律惩处。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认清赌博的严重危害,自觉抵制赌博诱惑、远离各类线下、线上赌局,主动检举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杨 涵 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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