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柳江区202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4起。……(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柳江区202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4起,如下:
案例一 柳州市柳江区某咨询服务部诱导老年人购买高价保健品的消费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咨询服务部以免费赠送鸡蛋为由,诱导大量老年人消费高价保健品。
经核查,涉事服务部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部分商品已过保质期,且大部分商品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水平;部分消费者因对产品性能与功能认知不足,在该服务部工作人员诱导下购买了相关商品。针对未开封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监督该服务部为消费者办理退款,该服务部累计向消费者退还购物款7.56万元。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商品,并处25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以“免费赠品”为诱饵、针对老年人群体的保健品消费欺诈事件。商家利用老年人贪图小利的心理,通过免费鸡蛋吸引其进店,继而通过洗脑式营销,诱导其购买高价、甚至过期或无标示的保健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暴露出老年消费群体在健康消费领域的认知误区和维权困境。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老消费欺诈“零容忍”的态度,通过现场调解为消费者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并依法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此案也提醒我们,守护老年人消费安全,需要家庭、社会和监管部门多方合力,加强消费教育,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共同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案例三 柳州市柳江区某母婴用品店销售奶粉有异物的消费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某母婴会所多罐奶粉存在异物,投诉人希望协调全额退费并获得赔偿。
经核查,涉诉商家店面未发现同批次奶粉。当事商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该批次奶粉的出厂检验报告、生产厂家资质、供货商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
2025年11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生产厂家代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80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鉴于商家能够提供进货来源,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有争议的奶粉已开封,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同批次奶粉,因此决定不予立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普通消费纠纷,而非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经监管部门核查,母婴会所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完整资质与票据,证明其进货渠道正规。鉴于争议奶粉已开封且现场无同批次库存,无法核实“异物”产生环节,故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调解成功并由商家给予800元赔偿,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市场秩序,又平衡了消费者与合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
案例六 柳州市柳江区某公司擅自使用“八渡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信息转办单,反映辖区内某公司生产的笋产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八渡笋”“原味八渡笋”“红油八渡笋”等字样,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前往该公司开展线索核查,经核查,该公司生产销售酸笋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案件。涉事企业在其生产的笋产品包装上擅自突出标注“八渡笋”等地理标志字样,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八渡笋”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核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体现了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高度重视,彰显了维护品牌价值与市场公平的坚定决心。地理标志是区域特色经济的重要载体,其保护不仅关乎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推动乡村振兴、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此案警示各类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合法合规经营。同时,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执法保护力度,筑牢品牌保护屏障,让地理标志真正成为地方特色产品的“金名片”。
案例十 柳州市柳江区某餐饮店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案
案情简介
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程女士举报,反映柳州市柳江区某餐饮店通过网络销售真空包装螺蛳粉存在问题。2025年1月,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查实,该店负责人通过抖音平台与买家接洽,以微信转账方式,将店内现场制售的螺蛳粉真空包装后通过快递销往外地。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2017〕492号)规定,当事人该行为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6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规开展网络食品销售案。该餐饮店将现场制售的螺蛳粉经真空包装后通过快递销往外地,其行为本质已超出餐饮服务范畴,属于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螺蛳粉作为发酵性熟食,对贮存、运输条件有严格要求,餐饮单位缺乏相应的生产资质与品控能力,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执法部门依据相关管理条例,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裁量适当,既纠正了违法行为,也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此案提醒广大餐饮从业者,必须严守许可范围,不得擅自将堂食菜品转为预包装食品进行异地销售。同时,也警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需甄别商家资质,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日期: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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