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矿井内,或发生在井口附近、煤层露头上且可能威胁井下安全的火灾,称为矿井火灾。
一、煤矿井下易发生自然发火的地点
已采区,尤其是存在大量丢煤、且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的已采区;
与地面小煤井的连通处,其中正在开采的小煤井与矿井的连通地点,发火风险更高;
尺寸过小而被压垮的煤柱区域;
超过发火期的采煤工作面;
巷道高顶、废弃巷道、留有存煤且长期不用的溜煤眼,以及巷道交叉点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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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火灾的危害
矿井火灾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对井下人员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井下空间狭小、供风量有限,火灾发生时,人员避灾会受到井下环境条件的制约;火灾产生的大量烟气和热量难以在井下扩散,其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眼睛及呼吸器官具有强烈刺激和窒息作用,尤其是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毒性极强,人员吸入后易发生中毒死亡。
造成国家资源与财产的重大损失。除部分在发火初期就被成功扑灭的火灾外,多数火灾的扑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同时,煤炭资源、机电设备、井巷工程的损毁,以及矿井停产带来的间接损失更为严重。若矿井火灾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后果将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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