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投中标本是值得开心的事,可不少投标人却遭遇过这样的糟心时刻:辛苦熬夜打磨标书、投入大量时间成本中标后,甲方突然以“采购需求变更”为由宣布废标,甚至准备重新招标。
这种操作到底合不合规?今天标书魔方专家就结合相关法规,一次性讲清楚,帮你避开维权误区、守住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标后仅两种情形可合法废标,除此之外,任何废标行为均不符合法规要求:
第一种: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但需注意,这一条的应用,很多时候是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由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甲方不能以此为据直接决定废标重招。若无人质疑投诉,甲方在中标结束后主动发现了采购活动中存在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需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甲方无权擅自废标。
第二种,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
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废标,无需财政部门出面,但废标后需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现实中,多数甲方和代理机构以需求变更废标,声称依据的就是第二种情形,但这一说法其实站不住脚。
标书魔方 · 专家观点
甲方以“需求变更”为由废标并重新招标,于法无据、并不合规。
首先,需求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故”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对“重大变更”的官方解释,重大变故仅指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或政策性调整等特殊情况。普通的采购需求变更,并不在此列。
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若以重大变故为理由进行废标,属于采购任务取消情形——这意味着该项目本年度不再招标,采购任务彻底终止。而多数甲方以需求变更为由废标后,实则想重新招标,这本身就与“采购任务取消”的法定要求相悖。
除此之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更不能以需求变更为由变相废标重招。
综上,甲方以“采购需求变更”为理由废标,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也与官方对“重大变故”的解释不符,属于违规操作。
投标不易,每一份标书都凝聚着标书人的心血,认清废标合规边界,才能避免辛苦付出付诸东流。
在投标过程中,你有遇到过甲方违规废标的情况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分享你的应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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