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独自出差寂寞难耐,在网上找了个女子,谈好400块。两人在酒店见了面,衣服都脱了,男子却突然反悔,说人不对版,要退钱。钱没退成,反倒等来了警察查房。最后,男子被认定嫖娼,拘留5天。出来后他不服,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

男子王某出差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姓郑的女子。对方一开始说是找工作,聊着聊着就变了味儿。王某没扛住,答应了一场交易,价格400块。两人约定,郑某先去开房,再把房间号发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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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按地址到了酒店,一进门,郑某就让他先付钱。王某当时也没仔细看人,扫码转了400块。等郑某脱了上衣,他开灯仔细一看

不对,这人跟之前暗示的完全不一样,差距太大。王某当场就不干了,说取消,把钱退回来

郑某收了钱,哪肯退。两人就这么吵了起来

吵着吵着,警察来了。原来是有人举报,民警正好突击检查,把两人堵在了房间里。问话、查转账记录,一气呵成。王某被认定嫖娼,行政拘留5天

王某出来后越想越不服。他说自己钱是付了,但因为嫌弃对方不好看,主动放弃了,根本没发生实质关系,也没有“着手实施”,不应该算嫖娼,更不该被拘留。行政复议没成,他直接把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王某反复强调,自己和郑某没有身体接触,交易没完成,没造成什么危害,按道理不该罚

公安机关这边拿出了依据,说得很直白,按照公安部的相关批复,认定嫖娼看三点:是不是不特定的人、有没有谈好钱、有没有开始干

王某和郑某第一次见面,算不特定人员;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摆在那儿,合意已经达成;王某付了钱,郑某脱了衣服,这就算“着手实施”了。哪怕王某中途反悔,也不影响嫖娼的定性,只是情节较轻,所以只给了5天拘留,合理合法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求。王某不服,又上诉,这回他说自己是主动中止违法,没造成后果,应该不予处罚。二审法院照样没惯着,直接驳回,维持原判。法院的说法也清楚:这不是中止,是未遂,处罚没超出范围,严格执法没问题
这件事,王某吃亏就吃在一个“侥幸”上。他觉得没成事就不算事,觉得主动喊停就能撇干净。可法律看的不是你最后干没干,而是你走到哪一步了。你付了钱,人到了房间,对方衣服都脱了,这要是还不算“着手”,那什么算?说白了,不是他不想,是他没看上,不是他收手,是他没得逞

另一个挺有意思的细节是,王某是在跟郑某吵架退钱的时候被抓的。也就是说,他根本不是因为幡然悔悟才中止,纯粹是因为货不对板,想止损。这种情况下还说自己“主动放弃”,多少有点牵强

其实这种事儿不难理解。你去菜市场买菜,付了钱,菜都装袋了,你说不要了,让摊主退钱,摊主不干,你俩吵起来,城管来了——你说这买卖算不算发生了?法律认的是“事实”,不是你心里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