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赵某在骑马过程中摔伤,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马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024年10月,赵某前往某马业公司参加马术学习。作为马术初学者,赵某在骑乘过程中,马匹突然加速导致其从马背上跌落受伤。赵某称,上马前教练未告知任何安全注意事项,仅简单指导其腿夹马匹的动作,且教练未全程牵绳。坠马后教练告知其马匹受惊并道歉,还鼓励其克服恐惧二次上马,当时未看到任何安全须知标识。二次上马后,赵某因腿部疼痛很快下马,但未立即就医。
事后,赵某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赵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需误工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为维护自身权益,赵某将马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查明,马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马养殖、销售、马术训练等,其经营场所入口、前台等处张贴了马术安全骑乘相关须知,所用马匹持有中国马术协会“马匹护照”,教练员具备中国马术协会技术官员证书。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马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对赵某承担侵权责任。从经营者责任来看,马术运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危险性,马业公司作为提供该服务的经营者,应承担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涵盖场地设施安全、马匹健康适训性、装备合格性、教练资质合规、风险告知、实时监管及医疗应急等多方面。尽管马业公司在形式上具备部分合规条件,但未能举证证实马匹健康状态、防护装备合格性,也无法证明已向赵某明确履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义务。
在骑乘过程中,未对作为初学者的赵某做到实时关注动态、预判防范风险。赵某坠马后,马业公司未采取任何医疗紧急检查措施,反而询问其能否再次上马,医疗应急措施严重不足。综上,不能认定马业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消费者过错来看,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马术运动的固有风险,骑乘时未紧握缰绳等安全设备,坠马后在身体已出现不适的情况下仍选择二次骑乘,且未及时主动就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马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马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盛杰提醒,高风险娱乐项目经营者不能仅满足于张贴警示标识、人员持证上岗等形式合规,而应将安全保障义务贯穿服务全过程。需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事前严格核查设备、马匹状态,书面告知风险并留存证据;事中加强实时监管,对初学者采取一对一全程陪护等强化措施;事后完善医疗应急机制,受伤后第一时间开展救治,而非简单询问或鼓励继续参与,避免损害扩大。
同时,消费者参与马术、蹦床、摇摆桥等高风险娱乐项目时,应充分了解风险特性,主动确认经营者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在活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得擅自冒险;若发生意外受伤,应立即停止活动并要求就医,避免因“逞强”导致损害加重。
通讯员 李梦瑶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