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4日,李某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入职A财务公司,从事会计助理工作,工作内容为辅助会计完成日常工作,每月工资为700元外加100元全勤奖,其工资由A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股东陈某某发放。

另外,李某进入A财务公司,是李某当初找到公司职工陈某,表明想跟其学习会计实务相关知识。因为李某没有从事会计实务的相关资质及经验,陈某明确向其表示,在学习实务的过程中,需要承担一部分跑腿送票的工作,自己个人会给其一部分补助。

「法院观点」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A财务公司与李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第一,A财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李某作为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李某接受A财务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且李某请假需要扣除相应的工资,可以看出李某受A财务公司考勤制度的约束;

第三,A财务公司按月向李某发放报酬,在发放时间及金额上具有连续性及规律性,可以认定为是向其支付工资;

第四,李某受到A财务公司的指派,从事辅助会计开票、送票等工作,是A财务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A财务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2023)冀07民终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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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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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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