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郑与妻子王某婚后育有四名子女。
1995年,老郑通过单位福利分房,购得一号房屋(78.35㎡),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总价3.2万余元。
购房款主要由次女小郑支付,但房屋登记在老郑一人名下。
王某于1999年去世,未留遗嘱,此后房屋一直由老郑居住。
2009年,老郑与小郑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7万元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小郑,并完成过户。
双方均承认:27万元未实际支付。
同日,小郑出具《承诺书》,称“父母将房屋无偿过户给我”,并承诺父母在世期间仍由其居住。
2022年,老郑起诉小郑,称过户是为帮其贷款,属虚假交易,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A号一审、B号二审),认为老郑证据不足。
2023年,三名兄妹(长子、次子、长女)另行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母亲去世后未析产,房屋属五人共同共有;
父亲与小郑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过户,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合同应无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
• 涉及老郑个人份额部分:有效;
• 涉及三名原告应继承的母亲份额部分:无效;
❌ 驳回“恢复登记至老郑名下”的请求(因遗产尚未析产,权属未明确);
�� 明确:其他继承人可待析产后另行主张权利。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房屋性质:夫妻共同财产 + 全体继承人共有
一号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工龄,属夫妻共同财产;
母亲去世后未分割遗产,房屋转为全体法定继承人(含父亲+四子女)共同共有。
2. “买卖”实为赠与,且处分他人份额无效
双方承认未支付27万元,故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父亲仅有权处分自己50%份额 + 自身可继承的1/5(即共60%);
其余40%属其他继承人共有,未经同意擅自处分,构成恶意串通,该部分无效。
3. 不构成重复起诉
前案(老郑起诉)主张“虚假意思表示”;
本案(兄妹起诉)主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诉讼主体、请求权基础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4. 恢复登记暂不支持,但保留后续权利
因遗产未析产,各人具体份额未确定,无法直接恢复登记;
但合同部分无效的认定,为后续继承诉讼扫清障碍。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选择诉讼主体和请求权基础:避开父亲败诉的“虚假交易”路径,聚焦“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权益”;
强调“未析产=共同共有”:打破“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的误区;
利用“未付款”事实击穿“买卖”伪装:证明实为赠与,且超出父亲处分权限;
接受阶段性胜利:虽未立即拿回房产,但合同部分无效的判决是后续继承分割的基础。
重要提醒:
⚠️ 父母一方去世后,房产未分割前,所有继承人都是共有人;
⚠️ 即使签了“买卖合同”,若无真实交易、未经共有人同意,可能被认定无效;
⚠️ 不要因前案败诉放弃权利——换角度、换主体,仍有胜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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