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17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果味电子烟”案件。被告人冯某玉、李某某等十人于2023年至2024年间,合谋生产、销售伪劣“果味电子烟”,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冯某玉、李某某等十人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冯某玉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在北京合谋跨省向被告人徐某、赵某订购生产“果味电子烟”,被告人冯某玉等四人参与“果味电子烟”的设计并自创品牌,后由被告人徐某、赵某假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第三方生产。同时,为逃避国家对“果味电子烟”的监管,被告人徐某、赵某通过被告人余某某使用虚假材料进行报关,偷换应当报关出口的“果味电子烟”,将被告人徐某、赵某生产的禁止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果味电子烟”运往北京,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进行销售,被告人余某某收取被告人徐某、赵某好处费16万元。
被告人冯某玉雇用其亲属刘某、冯某文在其租赁的底商负责线下销售上述“果味电子烟”,李某某、白某某、王某某通过各自渠道进行销售。现已查明,全部销售金额达180万元。被告人许某明知被告人冯某玉、李某某等人违法生产、销售伪劣“果味电子烟”,仍从其处购进伪劣“果味电子烟”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
被告人冯某玉、刘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冯某玉经营店铺门前的面包车里、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及其他涉案人员处扣押尚未销售的“果味电子烟”共计2万余支,经鉴定均为伪劣电子烟。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玉、李某某等六人明知“果味电子烟”系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并销售,销售金额达180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仍提供海关报关、物流运输帮助,被告人冯某文、刘某、许某参与具体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四人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冯某玉、李某某等六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至五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判决冯某文、刘某等四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审理该案的法官王杨介绍,电子烟是通过加热含有尼古丁的溶液产生气雾供使用者吸入的电子设备。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各类水果、糖果、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尼古丁的刺激气味经加工极易被掩盖,对未成年人吸引力极强。这类产品还常被包装成“时尚玩具”,大幅降低未成年人接触门槛,成为沾染尼古丁进而转向传统烟草的“入门载体”。
“果味电子烟”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调味电子烟添加成分复杂,易出现烟碱超标、重金属污染、烟液泄漏等质量安全问题,且繁多口味导致产品种类杂乱,难以统一标准、实现溯源监管,为假冒伪劣产品和非法销售提供空间。部分商家还以“健康”“无瘾”“戒烟神器”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监管秩序,严重危害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案以行政监管为发现源头,从源头打击涵盖生产、销售、运输伪劣电子烟的跨省犯罪团伙,切断了伪劣电子烟流通链条,有力净化了市场环境,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电子烟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编辑 杨海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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