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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广州警方通报了一个大快人心的消息,潜逃20余年的“梅姨”谢某某终于被抓获归案,其对参与拐卖9名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依法执行逮捕。
“梅姨”这个人,曾是被拐家庭挥之不去的噩梦,如今终于落网,即将接受法律的审判。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结合梅姨案为大家详细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这个罪名有两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
主观上需要以出卖为目的。也就是说,不是为了自己养,也不是为了帮别人,而是为了卖钱。这是区分拐卖与拐骗、收养的关键,如果只是为了自己抚养而偷孩子,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量刑要轻得多。
客观上只要实施了拐、卖、接、送、转任一环节,就构成此罪。不一定要亲自去偷孩子、抢孩子。哪怕只是负责中转,把孩子从一个人手里交到另一个人手里,或者只是负责介绍买卖,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属于共同犯罪。
这正是梅姨案的核心,她没有直接去偷、去抢孩子,但她负责把孩子从拐骗者手里转卖给买家。这个中间人的角色,在法律上就是“贩卖”“中转”,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
那么,为什么可能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分为三档:
第一档基本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档加重刑:有拐卖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或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梅姨涉及拐卖9名儿童,远超“拐卖三人以上”。而且,她是专门负责出手的关键中间人,长期参与拐卖链条,在整条犯罪中作用至关重要,属于主犯。结合她参与的儿童数量、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潜逃20余年的恶劣情节,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面临死刑的严厉惩处。
此前,该案主犯张维平已被执行死刑。因此,“梅姨”作为不可或缺的核心中转环节,同样可能面临死刑判决。
“梅姨”落网,是法治的胜利,更是对所有人的警示:拐卖儿童,无论是“拐”的还是“卖”的,无论逃了多久,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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