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即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对公款予以占有、使用,从而侵犯了公款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挪用",是改变用途,将公共财产挪作私用,但最终还要归还。因此,挪用公款罪不是从根本上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所有权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权利,包括了对财产,即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所有权内容,即合法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侵犯,当然也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以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况如何处理?由于行为人是基于"挪用"的故意,"不退还",是指客观上不能还,不包括主观上不想还,只是属于挪用公款行为的最严重后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未发生变化,其挪用行为的性质亦未改变。从犯罪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出发,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公款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货币,除此之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金融凭证也属于公款。特定款物是指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非特定公物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根据2003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挪用公款的具体行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进行非法活动",是指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赌博、走私、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挪用公款归还赌债等非法行为产生的个人债务属于进行非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这是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经营性活动,包括用于做生意、买股票或者将公款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利润、利息收入等。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或者归还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欠款,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个人是否确实已营利,甚至亏本经营,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件案解释》第6条的规定:挪用公款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对于该类行为,由于法律未对挪用公款的时间和是否归还作限定,因此,只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个人的营利性活动,即使只用了几天,乃至已经归还,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这是指挪用公款用于自己或者其他个人的合法生活,非经营性支出等合法用途,自挪用公款之日起至案发之日,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况。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但在案发前也就是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现前已归还,按1997年《刑法》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解释》)严格规定,对此种情况应当认为已构成犯罪,只是对挪用人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如利息等损失的,应予追缴或者退赔。这种情况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定罪处罚的标准相同,即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以上三种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都必须是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了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使用公款所形成的方便条件。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第3项的规定:"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根据《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解释》规定,对于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挪用时间应从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之日起认定并计算。数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应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间从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之日起认定并计算。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单位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挪用公款的动机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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