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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杨帆、卫民、陶永午。

决定书显示,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二是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三是部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四是部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帆,时任总经理卫民,时任分管投融资部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陶永午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责任。

对此,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帆、卫民、陶永午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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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官网显示,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市政府批准、于2019年1月正式挂牌成立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市国资委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25亿元,主体信用评级AA+。集团定位为“城市综合运营服务商”,立足城市建设运营核心功能,致力服务城市发展、提升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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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安徽证监局

编辑 | 王绮漪 责编 | 王常钰 审核 | 刘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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