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长春相遇)

出门买菜,本是再寻常不过的事。可对于长春的吕阿姨来说,一次普通的超市购物,却成了她人生中一段痛苦的记忆。

2025年6月,吕阿姨像往常一样走进长春市宽城区某生鲜超市,准备挑选些蔬菜。谁能想到,地面上不起眼的一摊水渍,竟成了她受伤的“元凶”。就在她经过时,脚下一滑,整个人重重摔倒在地。

这一摔,摔得不轻。

经医院诊断,吕阿姨股骨颈骨折。对于年过六旬的她来说,这样的伤意味着漫长的恢复期——术后需侧卧夹梯形垫,两个月后才能开始功能锻炼,生活起居全靠家人照料。

更让吕阿姨寒心的是,事发后,超市的态度却让人心凉。

超市方面一再推诿,称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后,吕阿姨无奈之下将超市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吕阿姨左髋部外伤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这份鉴定报告,为后续赔偿提供了关键依据。

2025年12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地面留存水渍是导致吕阿姨滑倒的主要原因,超市未能及时清理隐患、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吕阿姨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吕阿姨各项经济损失145559.34元,该生鲜超市赔偿16173.26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这起案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侵权纠纷,实则给所有商家和消费者都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商家注意了:安全保障不是一句空话

很多超市、商场、餐饮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往往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觉得只要贴了“小心地滑”的牌子,就能免责。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叫“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是贴个牌子就够了,而是要切实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面有水渍,要及时清理;地面湿滑,要设置防滑措施;危险区域,要有明确的隔离和警示。如果只是走过场、做样子,一旦发生事故,法律不会轻易放过。

消费者也要留个心:自己也有注意义务

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吕阿姨承担次要责任,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公共场所,自己也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走路看路,留意脚下,这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在发生意外时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责任划分。法律讲究公平,如果消费者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比如低头看手机、奔跑打闹、对明显警示视而不见等,法院也会相应减轻商家的责任。

维权有路,法律撑腰

吕阿姨的维权之路,历时数月,过程艰辛。但最终,一纸公正判决为她的遭遇画上了圆满句号。这背后,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司法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如果不幸在公共场所受伤,一定要记住以下几点:

第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照、录像,记录现场情况,保存好购物小票等凭证。

第二,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所有医疗记录、费用票据都要妥善保管。

第三,依法维权不退缩。面对商家的推诿扯皮,不要轻易放弃,法律是你最坚实的后盾。

这起案件也再次证明,司法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守护。正如主审法官所言,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挂在墙上的制度,而是落实到每一个细节的行动。只有经营者真正把安全放在心上,消费者才能买得安心、逛得放心。

你平时逛超市会留意脚下安全吗?遇到过类似的安全隐患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