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竟有如此奇葩的婚姻承诺书,民族宗教领域的纠偏力度还要加码。
简单来说,这份签订于2025年7月24日的 婚姻承诺书大意为:
某藏族女(鲁俄金措)与某回族男结婚,必须按所谓的回族习俗加入伊教并算作回族,不准背叛教门。
这份婚姻承诺书有哪些奇葩点呢?
以下是豆包的分析,陶医生亦有补充:
一、涉嫌违法且无效
1. 强制 / 诱导改变宗教信仰,违反宪法与法律
《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
这份协议中“女方(藏族)自愿信仰伊教并随为回族”的表述,本质是通过婚姻捆绑宗教变更,涉嫌变相强制宗教信仰,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属于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若存在胁迫、利诱等手段强迫改教,还可能违反《反恐怖主义法》,面临行政处罚。
2. 限制婚姻自由,违反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民法典》第1041条),结婚、离婚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得通过协议强制绑定。
协议中“如有反悔之意和背叛教门之事,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约定,实质是用宗教和协议限制婚姻自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以 “民族习俗” 为名干涉婚姻自由,也违背了我国各民族平等、尊重婚姻自主的法律精神。
3. 身份关系与宗教绑定,违背公序良俗
将婚姻与 “背叛教门” 挂钩,用宗教教义约束公民婚姻选择,既干涉了个人信仰自由,也破坏了婚姻家庭的世俗法律基础,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这份承诺书整体不具备法律效力。
以下六段话由陶医生补充:
将回族与伊教绑定,将伊教说成“回族的民族习俗 , 属于典型的教族捆绑,违反 《宪法》第36条之公民信仰自由原则。
《宪法》 的信仰自由,针对的是公民个体,不针对任何民族群体。民族与宗教,本身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民族是一群公民个体的集合,如果认定回族信仰伊教,那就是在默认每个回族公民都是伊教徒,这会带来严重问题。
首先,刚出生 的回族婴儿如果也默认为伊教徒,这就完全违背了公民个体信仰自由原则以及《宗教事务条例》: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更不允许为婴儿 “确立宗教信仰”。
其次,共产党员必须是无神论者,禁止信仰宗教是铁的纪律。如果回族全是伊教徒,那就剥夺了回族公民入党的自由,或者给回族公民入党制造了必须公开脱教的羞辱性前提。
再次,默认 回族 全是伊 教徒,还会 让不信教的回族公民在就业、社会生活中遭受隐性的身份歧视与制度性障碍。
比如在招工时,企业如果认为回族全都信仰伊教,就必须为其准备伊教食品并与其他人做一定的隔离,这会大大增加用工成本,最终导致甲方故意不招回族公民。此类事件在现实中已是某种潜规则。
二、结论:协议本身违法且无效
1. 核心条款(强制改教、限制婚姻自由、宗教绑定婚姻)均违反我国法律,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强制履行。宗教信仰自由受绝对保护
2. 任何以婚姻、财产等为条件强迫他人改教的行为,都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婚姻自由不受协议限制
3. 即便签署此类文书,当事人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何时结婚,“反悔” 无需承担所谓 “法律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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