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深圳国际商事法庭揭牌成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法庭有关情况、“十四五”时期深圳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发布了深圳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至2025年,深圳法院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件35516件,占全国法院比重超过八分之一,涉及国家和地区62个。累计27个案例入选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30个案例获评全国、全省法院典型案例,2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2个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26项经验举措获评广东自贸区制度创新案例,4项经验举措入选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示范案例、人民法院涉港澳司法合作优秀成果,探索跨境规则衔接、完善国际法律服务和协作机制等经验举措先后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国推广。“十四五”时期的改革发展成就,为建设好深圳国际商事法庭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1-2025年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6年3月21日发布)

目 录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确认外国法院管辖条款——英国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准确识别合同条款性质适用法院地法认定法律选择条款效力——卢森堡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跨国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平行进口车贸易中的销售方应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唐某与深圳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适用CISG宣告合同无效 支持守约方赔偿请求——以色列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股权变更符合登记地国法律股权转让合同应继续履行——戴某与王某转让外国公司股权纠纷案

合理解释《蒙特利尔公约》诉讼时效条款 适用法院地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日本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与某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非典型的进出口模式不构成出口信用保险中交易不真实的拒赔理由——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

积极履行外国法查明职责 准确适用仲裁地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香港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遵守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俄罗斯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对接国际体育仲裁规则——葡萄牙足球运动员A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案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确认外国法院管辖条款

——英国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以向英国某公司提交《开户申请表》的方式与其订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开户申请表》中包含有关争议管辖的约定,“……客户与英国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的唯一司法管辖地应是英国某公司的注册地”。后双方因货运代理报酬产生纠纷,英国某公司向深圳法院起诉深圳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开户申请表》约定“所有争议的唯一司法管辖地应是英国某公司的注册地”,该管辖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英国某公司的注册地在英国萨里郡,案涉管辖条款属于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排他性管辖条款,该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应由英国法院管辖,深圳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

典型意义涉外合同约定选择外国法院排他性管辖,如果该管辖条款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确认管辖条款的效力,确认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充分保障商事主体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2准确识别合同条款性质适用法院地法认定法律选择条款效力

——卢森堡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跨国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卢森堡某公司系外国电商平台经营者,深圳某公司于2015年起在卢森堡某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进行跨境电商业务,双方就网店经营问题发生纠纷后,深圳某公司将卢森堡某公司诉至法院。深圳某公司在该电商平台注册时的用户协议约定“本协议及所有条款与条件适用卢森堡大公国法律,不适用冲突法原则”。该用户协议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其中载明的法律选择条款是否有效,本案是否应适用卢森堡法律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在于卢森堡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之间的法律选择条款效力。法律选择条款不属于直接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条款,与合同实体条款各自独立,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进行审查。当事人在法律选择条款中选择的法律仅调整合同中的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不能用于确定该条款本身的效力。法律选择条款约定合同所适用的准据法,该条款属于冲突规范,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因该条款并未免除或者减轻一方当事人责任或排除、限制一方当事人权利,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案涉合同中约定适用卢森堡法律的法律选择条款有效,合同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卢森堡法律审理。

典型意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是数字经济时代高频出现的纠纷类型,电商平台通常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与用户订立合同。对于法律选择条款本身的效力应适用哪里的法律审查这一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适用法院地法审查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认定该条款不存在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本案填补了法律选择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一空白,区别法律选择条款本身与合同其他条款之间的不同,增强了法律选择条款的确定性,助力构建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3平行进口车贸易中的销售方应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唐某与深圳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31日,唐某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合同约定唐某向深圳某公司购买一辆2022款美规版奔驰S500汽车。唐某付清车款后,深圳某公司依约交付车辆给唐某。随车移交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载明该车为平行进口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产地德国,已办结进口手续。唐某以车辆交付六个月内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汽车代购合同》,深圳某公司向其退还车款并赔偿。

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当事人交易的标的系未经车辆品牌厂商授权、由贸易商从美国市场购买后引入我国市场销售的平行进口车。平行进口车的性质导致购买者无法获得完善的售后服务,因此我国商务部制定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平行进口车的销售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深圳某公司将车辆销售给唐某时,未履行上述书面提示和说明义务,其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合同总价款、当事人过错程度、车辆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等因素,酌情判令深圳某公司应向唐某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车辆的检查费用。

典型意义自2015年我国开放平行进口车市场以来,平行进口车以其明显的价格优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同时因存在质量认证体系和召回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健全的售后质保维修等一系列问题,容易引发相关法律纠纷。本案针对平行进口车的特殊性质,强调了经销商的书面提醒说明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对平行进口车贸易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4适用CISG宣告合同无效支持守约方赔偿请求

——以色列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以色列某公司(买方)与深圳某公司(卖方)就订购电动自行车签署《商业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需要符合以色列当地标准。该批电动自行车进口到以色列后,出现电池不适配、电池连接器塑料部分熔化和烧坏、控制器与样品不符等质量问题。以色列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深圳某公司退回货款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以色列,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缔约国,应优先适用CISG审理本案。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CISG虽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但其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的适用条件和效果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相符。法院根据CISG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判决违约方返还货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典型意义法院准确适用CISG,详尽阐述CISG的根本违约制度和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判决未履行国际货物质量保障义务的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增强了司法实践中公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对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营商环境、促进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完善具有典型意义。

5股权变更符合登记地国法律股权转让合同应继续履行

——戴某与王某转让外国公司股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戴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柬埔寨某公司股权转让给戴某。此后,因王某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戴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王某向其返还已付款项。戴某主张根据柬埔寨法律,股东资格须经柬埔寨商务部批准,而本案中王某已无法办理相关申请。

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柬埔寨法律。本案进行了柬埔寨法律的查明,根据查明机构出具的法律查明报告,柬埔寨法律规定购买股权一方提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期限为五年,如果买方在五年内没有要求卖方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将会丧失请求权。戴某向柬埔寨商务部提出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仍在法律规定的五年有效期内,故其可继续向柬埔寨商务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王某亦表示愿意配合办理。法院驳回戴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外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处理此类纠纷不仅要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还应适用目标公司登记地国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本案通过查明和适用柬埔寨法,认定案涉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优化涉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积极意义。

6合理解释《蒙特利尔公约》诉讼时效条款适用法院地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日本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与某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物流服务承揽协议》,约定由某物流公司以航空运输方式将两台设备由洛杉矶经台北运输至深圳。案涉设备空运至深圳机场后,在机场货站存放期间遭受雨淋,产生货损。深圳某公司发现货物受损后及时向某物流公司索赔,并向其投保的日本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三家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三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三保险公司根据其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理赔后,提起本案代位求偿权诉讼,诉请某物流公司赔偿。某物流公司答辩称,三保险公司起诉本案已超过《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的两年期限,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涉及对《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我国于1997年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应当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诉讼时效”规定:“一、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二、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虽然未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作出规定,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指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故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蒙特利尔公约》将保护国际航空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立约的重要目的,适用法院地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则,更有利于此立约目的,也不违背该公约第三十五条的制定意图。深圳某公司、三保险公司多次向某物流公司提出索赔,构成本案诉讼时效中断,三保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典型意义法院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解释《蒙特利尔公约》条文,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上下文并参照该公约之目的及宗旨,认定该条规定的两年期间系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而认定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保护了托运人及保险代位求偿人的合法权益,丰富了《蒙特利尔公约》的司法实践,对于处理此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7非典型的进出口模式不构成出口信用保险中交易不真实的拒赔理由

——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此后,深圳某进出口公司陆续向我国境内的生产商采购货物,并按印度买家的付款通知向生产商付款,印度买家承诺承担付款风险。案涉货物已运至印度买家指定地点。印度买家向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转账支付部分货款并开具形式发票后,拒付剩余货款。深圳某进出口公司遂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中,某保险公司经勘查得知,国内生产商称案涉货物系其直接出口给印度买家,否认与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存在买卖关系。某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交易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出口贸易须符合“销售合同真实”的条件而拒绝理赔。深圳某进出口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与印度买家之间成立的非典型性买卖关系不能成为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首先,深圳某进出口公司系以从生产商处采购产品再出售给印度买家的贸易模式完成货物出口。深圳某进出口公司提交的付款、运输等交易环节的单据能够证明该出口贸易的真实性。深圳某进出口公司根据印度买家的付款指示向生产商支付货款,支付货款后的发货风险由印度买家承担,该交易特征体现了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与印度买家之间买卖关系的非典型性,但这种非典型性中所包含的代理或垫资关系并不影响就案涉出口货物已成立真实交易的判断。其次,某保险公司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中承担的商业风险来自于境外买方即印度买家,而案涉出口贸易的交易模式并未增加某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综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出口贸易须符合销售合同真实的条件”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理解,即理解为投保人所投保的出口贸易真实存在,属于承保范围。故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典型意义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贸易促进手段,妥善处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评判合同双方的争议,更在于为整个出口信用保险行业建立合理预期,保障我国对外贸易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形成的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认定的裁判路径,明确了以贸易的真实性为判断标准,并不拘泥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成立典型买卖关系的狭义解释,使外贸企业的权益得到最大化保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司法保障。

8积极履行外国法查明职责准确适用仲裁地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香港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香港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仲裁条款如下:本协议应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各方不可撤销地服从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对有关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的管辖。……如必要和合适,当事方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程序可由任何一方在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之后开始,其后程序将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任何该等仲裁应仅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一名仲裁员进行。任何该等仲裁应适用加利福尼亚州的可适用法律(包括《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开示”条文)以及优先适用美国仲裁协会的规则。

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所涉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地为美国,故应以美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审查。法院委托法律专家查明了包括《联邦仲裁法》、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9个判例在内的美国法。《联邦仲裁法》第2条、第202条,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第1281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既约定法院诉讼又约定仲裁时如何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但明确规定了除非存在法律所规定撤销契约的理由,否则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和有强制性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认定有争议的仲裁协议时确立了支持仲裁的原则。根据已查明的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例1-8,在当事人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有效。而犹他州地区法院的判例9则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在详细比较本案案情与上述判例的异同后认为,本案案情与判例1-8的案情实质相同,判例9与本案存在实质区别。 综上,根据美国成文法、美国法院判例中确定的原则,认定案涉仲裁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主动履行外国法查明职责,在查明美国成文法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系统比对美国判例,对不同判例裁判结果进行类案对比和法理分析,结合本案案情选取参考适用的案例,最终准确适用外国法认定仲裁协议有效。通过依法查明外国法,准确适用外国法,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认定约定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有效,彰显我国法院支持国际仲裁,服务对外开放的司法立场,具有重要的规则示范意义。

9遵守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

——俄罗斯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案情简介俄罗斯某公司作为买方与深圳某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俄罗斯某公司为此预付给深圳某公司货款94210.53美元,后因深圳某公司没有依约返还上述预付款项,俄罗斯某公司向俄罗斯联邦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俄罗斯联邦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仲裁法院判决深圳某公司偿还预付货款94210.53美元、利息9426.35卢布及诉讼费用50236.28卢布。深圳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俄罗斯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判决。

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的条件,不存在该条约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和执行俄罗斯联邦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仲裁法院判决。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签署于1992年,是两国法律合作的基础性文件。本案准确适用双边条约,承认和执行俄罗斯联邦法院民事判决,是对“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实践,大大降低了跨境交易的法律风险与成本,增进了两国之间的司法互信。

10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对接国际体育仲裁规则

——葡萄牙足球运动员A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案

案情简介葡萄牙足球运动员A某与某足球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约定了A某的工资和奖金、肖像权和商业活动等内容。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工作合同》,由俱乐部向A某支付赔偿款,《和解协议》产生争议时提交至国际足联主管司法机构管辖并适用国际足联规定解决,且任何一方均可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后双方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A某向国际足联申请由某足球俱乐部赔偿,国际足联裁决某足球俱乐部支付赔偿款及相应利息。某足球俱乐部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驳回某足球俱乐部的上诉。A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是为解决体育纠纷而在瑞士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案涉仲裁裁决系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瑞士仲裁裁决。我国与瑞士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商事保留范围,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案涉裁决系A某因某足球俱乐部欠付《工作合同》及《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而提起,双方在体育商业活动中达成的具有“经济上权利义务”的合同,属于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故该裁决属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法院依据《纽约公约》进行审查。案涉裁决经合法送达,对双方当事人已产生拘束力,亦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的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涉及体育合同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通过准确识别俱乐部与球员之间职业体育合同的商事性质,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纳入《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既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对国际体育仲裁的支持,也展示了我国法院主动对接国际职业体育仲裁规则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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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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