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当入住宾馆后翻看 《旅客须知》 时, 都会看到一份类似 “损坏房间用品, 照价赔偿” 的声明以及 “损坏物品赔偿价目表”, 还标注 “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宾馆所有 ”字样。 各个宾馆所规定的物品损坏赔偿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格, 甚至奇高, 如打碎一个玻璃杯赔偿80元, 损坏一条毛巾赔偿100元, 床单烟洞或污渍赔偿500元。 而且档次越高的宾馆, 往往赔偿价格越高。

这种自定的高价赔偿标准算数吗?

法律分析

宾馆等商家自定的高价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不算数的。

旅客和宾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旅客损坏宾馆物品的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应当依法处理, 不能由宾馆单方说了算。

对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宾馆利用自己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依赖,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标准,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这种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是无效的。 另外,商家在店堂告示中言明“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归自己,构成了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违法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旅客损坏客房物品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 主要是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 理方式计算 。 ”

据此,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应当以损坏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为标准并减去相应的折旧费。(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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