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曾因盗窃两次受到刑事处罚。某日,张某来到李某的别墅,发现家中无人,遂准备入室盗窃,翻墙时被两条看家的狼狗所吓退。
数小时后,张某再次返回,确认家中无人后向院内扔进两块掺有毒药的肉块,准备毒死看家狗后再实施盗窃。两条狗吃了掺毒的肉后倒地不起,张某认为时机已到,翻墙跳入院中。张某穿过院中时已经倒地的两条狗突然跃起,向张某扑来,并对其进行撕咬。路过的行人听见张某的惨叫声,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张某已经死亡。
户主李某提出,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张某家属5万元补偿。张某的家属认为李某违法饲养烈性犬是造成张某死亡的原因,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6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张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张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张某亲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自家庭院对养狗而言系合理场所,即李某是正常养狗。狗的存在是出于正常防护目的,并非主动设置危险,李某也没有故意让狗攻击他人的行为。小偷的盗窃行为是主动进入他人管理范围并实施违法活动,狗出于本能咬伤或咬死小偷,符合一般的风险逻辑,狗主人无需为小偷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实施入室盗窃被狗咬死,属于自陷风险。
其次,李某唯一可能存在的过错是饲养烈性狗。李某饲养的狗虽未拴绳,但是关在院中,正常情况下不会造成张某受伤、死亡。张某想用掺毒的肉毒死李某家的狗,虽然其目的没有实现,但同样属于被侵权人故意针对狗进行挑衅和伤害。
综上,张某为毒狗实施入室盗窃而被狗咬死是意外事件,李某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即张某的死与李某没有因果关系,故李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该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和稀泥式司法的拒绝。当受害者是过错方,甚至是违法者时,没有过错方,那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彻底打破了“狗咬了人,饲主就得承担责任”“谁死谁有理”“人死在谁家谁就得担责”等一系列固有刻板印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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