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证大观之二十二
解放初期农业税收据
周云 文/图
这是一张解放初期的“农业税夏征正式收据”。该收据,堪称新中国农业税征收的一个历史见证。
该收据的征收日期为:“1955年8月5日”,编号为“0024986”,缴粮单位或缴粮个人为“李树明”,家住大岩乡双河村(今属钓鱼城街道办事处),缴纳夏粮农业税实物“小麦肆拾叁市斤”,按照127%的折谷比率,也可用稻谷缴纳,缴纳数额为“稻谷伍拾伍市斤”。收据正上方,盖有红色的“四川省合川县人民政府农业税专印”,下方印有原合川县县长向权中、财政科长(今财政局长)张始客的个人名章。在备注栏内,还印有“在征收中如缴纳有其他作物(豌、胡豆)者应于备注栏内说明填入小麦栏内”等字样。
中国的农业税,老百姓又称之为“黄粮国税”。它起源于春秋时期终止于2006年,前后长达2600余年。
据《左传》记载:“宣公十五年秋七月,初税亩。”即春秋时期的公元前594年,鲁国国君鲁宣公施行“初税亩”,成为中国征收农业税的最早记载。从那时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农业税征收已在中国延续了2600年。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解放初期的广大农村地区开始征收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之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从1994年开始,中国实现农业税制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3种形式。
2006年1月1日,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也就是广大农民祖祖辈辈必缴的“皇粮国税”,这对我国农民、农业、农村来说,无疑是一项极其重大的惠农政策。取消农业税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并使广大农民在改革开放中得到实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更有利于促进广大农村朝着“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目标迈进。
免除“皇粮国税”后,有关农业税征收的收据、印章、票证、账册等,却成了一种特殊的收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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