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女性因丈夫涉嫌诈骗,名下银行卡流入100万元被认定为涉案犯罪所得,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临刑拘风险。家属委托洪强律师辩护。洪律师会见当事人后,梳理案件细节,得知其对款项犯罪所得属性不知情,按丈夫指示接收使用。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指出当事人主观不明知且行为无社会危险性。经深入分析证据,围绕核心问题从证据与法律层面论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检察机关不起诉,刑事指控撤销,案件圆满解决。
返利“卡”在品牌方,二级经销商向一级追偿为何败诉?
一、案情回放
北京某生物医药公司,也就是二级经销商,与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长期存在经销合作,主要销售惠氏品牌的保健品。在 2020 年的时候,双方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沟通了返利政策,约定北京公司只要完成一定采购额后就能获得 12%的季度返利。到了 2020 年 7 月、8 月,北京公司顺利完成采购并且支付了货款,总计 66 万余元。按照政策规定,北京公司应该能获得约 17.6 万元的返利。可是呢,品牌方惠氏公司因为数据问题以及合同未签署完成,拒绝向上海公司核销这笔返利。这下北京公司着急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返利以及相应的利息。
二、案件经过
(一)一审情况
一审的时候,北京公司主张自己已经完成了采购任务,返利政策也很明确,所以上海公司应该先把返利支付给自己,然后再由上海公司自行向品牌方追偿。上海公司却有不同的说法,辩称返利政策是由品牌方制定并且调整的,在 2020 年下半年就已经明确返利需要经过品牌方核销之后才可以支付。而且上海公司表示自己已经如实申报了,只是因为品牌方拒绝核销,所以支付条件还没有成就,并且自己也没有恶意阻止的行为。惠氏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确认了返利政策确实是由自己决定的,还指出因为数据问题以及合同缺失,没办法进行核销。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返利条款,并且返利政策一直是由品牌方主导而且还不断调整,已经形成了一种“接受并执行”的商业习惯。2020 年下半年的返利政策明确是以品牌方核销为前提条件的,而且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海公司存在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况,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北京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选择上诉。然而,二审的结果依然维持原判。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北京公司承担。整个案件的核心就在于返利支付条件没有成就,而且上海公司不存在过错。
四、律师点评
本案非常典型地反映出了多层经销体系中返利支付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为一级经销商的上海公司,虽然和二级经销商北京公司有合作事实,但是返利政策自始至终都是由品牌方主导的,并且品牌方也已经明确告知了政策的变动以及支付条件。法院认定“品牌方核销”是支付的前提条件,这是符合双方交易习惯的,同时也没有发现上海公司存在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所以上海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
从律师的专业角度来看,本案给广大经销商提了个醒。在合作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要明确返利政策、支付条件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特别是当返利依赖于第三方,比如说品牌方核销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约定如果第三方没有支付,是不是仍然要由一级经销商来承担支付义务,不然很容易因为“条件未成就”而让自己的权利落空。通过这个案例,经销商们可以吸取教训,更加谨慎地对待合作中的各项条款,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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