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糟心情况:赢了官司,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对方要还你上百万欠款,可转头就发现,欠钱的人名下一分钱财产都没有,房子、车子、存款全转到了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名下。而这个接盘的人,名下早就堆了几十起终本执行案件,是个专门帮人挡债、扛失信记录的 “职业背债人”。
很多人被逼得走投无路时都会问,这种钻法律空子、帮老赖转移财产的职业背债人,法律真的拿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吗?今天咱们就结合法院公布的真实典型案件,从法律角度把这件事彻底说透。
浙江温州法院就审结过这样一起典型案件,做建材批发生意的陈某,拖欠了 12 家供应商共计 1200 余万元货款,被陆续起诉到法院。早在被起诉之初,陈某就动了歪心思,找到了以 “职业背债” 为业的林某,俩人私下签订了协议,陈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把自己名下的厂房、临街商铺全都 “出售” 给林某,还伪造了虚假的买卖合同和货款流水,顺利办了产权过户手续。俩人私下约定,林某帮陈某扛下债务、规避法院执行,等执行风头过去,再把财产偷偷转回给陈某,林某从中抽取 20% 的好处费。
等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陈某名下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林某作为财产持有人,名下早就有十几起终本执行案件,是个彻头彻尾的 “职业老赖”,本以为这套操作能让陈某完美躲掉债务,结果供应商发现了俩人虚假交易的线索,向法院提交了完整证据。
法院经过彻查,不仅依法撤销了陈某和林某的虚假交易,把涉案财产全部追回,还将俩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给了公安机关,最终俩人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刑事代价。
很多人觉得职业背债人难管,无非是觉得他们名下没财产,就算被列入失信名单也无所谓,可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法律从来都给这类行为留足了规制手段,从民事救济、司法惩戒到刑事追责,形成了完整的追责链条,根本不存在 “拿他们没办法” 的情况。
先说说最直接的民事救济手段,这也是债权人追回财产的核心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职业背债人和债务人签订的虚假买卖合同、赠与协议,本质上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还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相对人知情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交易行为。也就是说,哪怕财产已经过户到职业背债人名下,债权人也能通过诉讼,把财产追回来用于清偿债务,从根源上打破俩人的避债图谋。
再说说执行阶段的司法惩戒,这是对职业背债人最直接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恶意串通、通过虚假交易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可以直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司法拘留。
很多职业背债人觉得自己名下没财产,就算被限高也不怕,可司法拘留是实打实的惩戒,多次实施这类行为,还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不仅自己的出行、消费、信贷处处受限,连子女的教育、就业都会受到影响,所谓的 “无债一身轻” 根本就是自欺欺人。
最关键的是,职业背债人的行为,早就触碰了刑法的高压线,绝非简单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业背债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帮助转移财产、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已经构成拒执罪的共犯,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俩人还通过打虚假官司的方式完成财产转移,还会触犯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很多人会有 “法律管不了职业背债人” 的错觉,不是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而是很多债权人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不知道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不知道该如何收集对方恶意串通的证据,并非法律没有牙齿。
说到底,职业背债人看似赚了一笔好处费,实则是把自己的人生搭了进去,从民事赔偿、司法惩戒到刑事追责,没有任何一步能躲得掉。法律从来不会纵容任何规避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些想靠钻空子帮人背债赚钱的人,最终只会为自己的贪婪,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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