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气盛,一言不合便拳脚相向,这样的场景在生活中时有发生。然而,冲动的代价往往不仅是身体的伤痛,更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当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在案件起诉时已经成年,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是已成年的“前”未成年人自己,还是他们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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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某晚,两名17岁的未成年人因琐事相约互殴。冲突中,另有年仅14岁、16岁的两名未成年人加入,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将对方戳伤,经鉴定,伤情构成轻微伤。受伤一方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损失近万元。

2026年2月,当受伤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时,当初参与侵害原告的两名17岁未成年人已年满18周岁,而另一名14岁的未成年人仍未满18周岁。

法院审理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几名未成年人相约互殴,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一方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几名侵权人共同承担原告损失的70%。

关于赔偿责任承担,两名已成年侵权人:该二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均未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成年。原告要求其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费用应先从该两名已成年侵权人本人的现有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原监护人(即父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一名未成年侵权人:该侵权人在诉讼时仍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本人尚无独立财产,故由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直接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并在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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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中的一项特殊法律适用规则,对保护受害人权益、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实践中,“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未成年、诉讼时已成年”的情形并不鲜见。它提醒我们,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的责任并非因其子女成年而当然免除;同时,已成年且有财产的侵权人,也需为自己的“年少冲动”直接承担经济上的后果。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旨在公平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让每一份责任都落到实处。(关苏静)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