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书欣名誉权案最近有了结果。被告徐某因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害,判决在《人民法院报》登报道歉。徐某把涉事账号注销了,但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一样没少。案子判完了,网上却冒出一种声音:“你只告这一个,不告别的,是不是等于默认其他事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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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逻辑看着有道理,其实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误区一:不起诉就等于默认事实?

律师李振武在解读时说得明白: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是“自证清白”的义务。一个人受了侵害,告不告、告谁、什么时候告,是基于证据掌握情况、维权成本、自身精力等因素作出的策略性选择,属于自由处分的范畴。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权利人必须把所有质疑者都告一遍,才能证明自己清白。《民法典》第1024条保护的是名誉权本身,不是“诉讼率”。不告,不代表默认;告了,也不代表对每一个质疑都要回应。

误区二:注销账号就能逃避责任?

这个案子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徐某虽然注销了涉事微博账号,但法院照样作出了判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账号注销不等于侵权行为消失。在诉讼过程中,平台方有义务提供注册信息、涉案内容后台数据,侵权人身份可以锁定,电子证据可以固定。想靠“删号跑路”来规避法律责任,在法律面前行不通。

误区三:名誉权胜诉等于“造谣内容不实”?

这里要分清楚两个概念。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关键在于被告的言论是否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而不是单纯看内容真不真。当然,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可以免责(《民法典》第1025条、1026条)。但反过来,原告胜诉,意味着法院认定被告的言论具有侮辱、诽谤性质,且造成了损害后果,这本身就已经包含了“言论不实”或“超出合理评论范畴”的司法判断。没必要再画蛇添足地追问“那别的内容是不是真的”。

虞书欣维权的合法合理性在哪?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子就是一起典型的名誉权侵权案件。被告在网络上公开发布针对特定主体的不当言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构成侵权,判令登报道歉。整个过程符合《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公众人物虽然要容忍一定程度的舆论监督,但容忍不等于放弃维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恰恰是法治社会鼓励的做法。

与其追问“她为什么只告这一个”,不如想清楚一个常识:权利人可以决定何时拿起法律武器,但没有人有义务对每一个质疑都回应。这是法律赋予的自由,不是可以用来反推“默认”的逻辑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