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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酒、一方屏,跨越空间的“云端共饮”,让相隔两地的人也能举杯相聚、畅叙情谊。但芮城县这场通过微信视频连线、隔空对饮小酌,本是轻松惬意的情谊互动,却引发了一场涉共同饮酒责任的法律纠纷。一方酒后发生意外,家属认为视频对饮的同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芮城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线上饮酒与线下共饮究竟有何不同?隔空相伴是否等同于同桌劝酒?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边界又该如何划定?通过这起典型案例,还原事件始末,明晰法律尺度,为大众理性看待新型饮酒方式、正确认识自身法律义务提供司法指引。

■案件缘由
董某与安某系同学关系,安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个人独居于公司宿舍。2024年7月28日,董某与安某通过微信聊天,董某说:“记得约酒局,我要哄娃了”,安某回复“好嘞”。
次日18时,安某向董某发消息:“你那边搞好了吗?”并附上其准备的饭菜图片,董某回复:“好了,刚做好!”随后安某向董某发送微信视频通话邀请,董某接通视频后,二人聊天饮酒近两小时后安某挂断电话。之后安某再次向董某发送视频邀请,此次二人聊天饮酒时长为30分,直至20时30分,安某在微信视频聊天过程中突然睡着无回应,董某挂断电话。
其间安某所饮为杨梅酒和啤酒。后董某多次向安某发送视频通话邀请和微信消息,安某均未回应。20时40分至21时56分,董某多次与他人沟通,企图通过安某家属与安某取得联系;22时30分,安某家属得知情况后与安某同事联系,安某同事进入安某房间后发现其意识不清,董某通过安某微信多次催促安某同事拨打120;22时56分,120急救到场后发现安某心跳呼吸骤停,立即进行急救措施;24时3分,安某因异物吸入性窒息死亡。
安某家属诉至芮城法院,主张董某应就安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董某是否存在强行劝酒行为以及是否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
安某与董某各自自备酒菜后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一边聊天,一边饮酒,董某系共同饮酒人但并非同桌饮酒人,安某并非在董某的劝导下被迫饮酒,且通过微信视频方式的对饮具有一定自主性,安某在事发时已39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首要责任人,应对于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从事发过程来看,自当晚20时30分董某发现安某异常后,积极联系同学企图找到安某或其家属、同事,以便采取抢救措施,鉴于董某与安某处于异地状态,且共同联系人较少,董某所能采取的措施有限,在其试图与安某取得联系的两个小时内,已经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难以认定董某对安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安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人主动邀约、参与饮酒,使他人陷入饮酒过量、意识减弱的潜在危险中,应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照顾及注意义务,但该义务应以共同饮酒人的认识水平及行为能力为限,且以合理适当为衡量标准。
而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饮酒社交需以生命安全为底线,理性自控、规避过量饮酒风险。
风险提示:饮酒者量力而行,避免饮酒过度;共饮者保持清醒,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聚餐场所管理者及时提醒,做好安全保障。

芮城法院 杨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