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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分手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件

明晰了此类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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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生了孩子但没领证
男方要求返还20万彩礼

王先生和孙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为缔结婚姻,王先生给付彩礼20万元。两人按习俗办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个女儿。然而,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年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女士返还彩礼20万元。

对此,法律是如何规范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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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孙女士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视的。分手后,女儿亦由孙女士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女士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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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指出

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此类纠纷并非孤例

在此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中

女子新婚半年丧夫生下一女

因未领证被婆家起诉返还8.9万彩礼

法院同样判决女子无需返还!

案情回顾

沈某(女)与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5月订婚,2023年1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双方虽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胡某父母胡大某、肖某向沈某支付了139000元彩礼及“改口费”16200元。

2023年7月,胡某意外身亡。同年8月,沈某生下其与胡某的女儿胡小某。胡大某、肖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沈某退还彩礼8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与胡某未能继续共同生活系因胡某意外死亡,并非因二人关系不睦。既然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实现,且沈某也为胡某生下一女,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沈某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存在过错,考虑到沈某新婚丧夫又有幼女需要抚养,其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保护,故判决驳回胡大某、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彩礼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较高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精神,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沈某与胡某共同生活时间不算长,但沈某对双方未能继续共同生活不存在过错,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判决沈某无需返还彩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普法、人民日报、尚法昆山、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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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一校:刘泳敏 秦 娟

二审二校:欧阳豪 程顺辉

三审三校:黄立艳 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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