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相关部门聊起渔业执法,遇到一个有意思的情况:有人反映石家庄可视锚鱼行为不能管,不属于禁用渔具,没有执法依据,得到的答复是“那是长江流域的规定”。这话听着有点道理,但翻翻各地的实际案例,好像又不完全是那么回事。
我花了点时间,把近两年全国各地查处可视锚鱼的案例整理了一下,发现了一些规律,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
先说几个案例
湖南祁阳(2026年3月):两个人在湘江支流用可视锚鱼,锚鱼15.79公斤,里面还有怀卵的母鲤鱼。结果不是罚款,是刑事拘留。这说明情节严重的话,真不是闹着玩的。
湖南永州零陵(2026年3月):也是两个人用可视锚鱼,但这次一条鱼都没钓到。照样被立案调查——没有渔获物,不影响违法认定。
山东济宁(2025年10月):一个人在太白湖用可视锚鱼竿,只钓了20分钟,没有渔获物。罚款300元,竿子没收。
山西介休(2025年8月):这个案例特别值得注意。事发地是汾河,属于海河流域。当事人用可视锚鱼杆,被没收渔具,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书里明确写着依据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就是那个“长江流域禁用渔具名录”。可见,这份文件早就不只是长江的事了。
江苏宿迁(2024年5月):京杭大运河上,有人用可视锚鱼被立案。
湖北房县(2024年4月):马栏河上,当事人被罚900元,渔具没收。
这些案例说明了什么
第一,可视锚鱼是不是禁用渔具?全国都在用同一个标准。 从湖南到山东,从山西到江苏,执法依据都是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这份文件虽然名字叫“长江流域”,但实际操作中,已经成了全国的通用标准。
第二,有没有渔获物,不影响违法性质。 济宁那个案例最典型——钓了20分钟,一条鱼没上来,照样罚。零陵也是,无渔获物照样立案。
第三,海河流域不是法外之地。 介休汾河那个案子就在海河流域,人家照样依法处理了。这说明“那是长江的”这个说法,在执法实践里是站不住脚的。
一点想法
其实大多数群众不是不讲道理的人。大家只是希望看到一个公平的执法环境——别只管住了一人一杆的钓鱼人,而对下地笼、用可视锚鱼的视而不见。
执法部门确实辛苦,人手少、任务重,夜间巡查也不容易。但如果群众举报了,好歹给个反馈,哪怕说一句“我们去看了,没发现”或者“已经处理了”,也比石沉大海让人心里踏实。
另外,有些说法确实值得商榷。比如“可视锚鱼是长江流域的”,这个说法在全国案例面前恐怕很难成立。毕竟隔壁山西已经处理过海河流域的案子了,河北本地其实也有——邯郸滏阳河前几年就查过18组可视锚鱼设备。
说到底
政策是死的,执法是活的。各地都在摸索,难免有理解不一致的地方。但如果能多一些沟通,少一些推脱;多一些透明,少一些选择性执法,大家心里的那点疙瘩,也就慢慢解开了。
毕竟,保护好河里的鱼,受益的是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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