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 米萌 ( 化名 ) 反映,快手旗下AI产品“可灵AI”存在自动续费提示不明显、疑似违规提前扣款等问题,导致她在两个月内累计被扣费1052元。

米萌 表示 , 已联系平台客服 , 但 平台 对 凌晨 静默 扣款 、 仅发 “ 站内信 ” 提示 等 不合理 行为 , 并未 正面 回应 。

据 米萌 介绍,她最初以17.99元的首周优惠价开通“可灵AI钻石会员连续包月(体验版)”时,平台设有捆绑条件,即“不同意连续包月,则无法使用首周优惠价”,使她不得不被动同意自动续费条款。

她还强调,截至2月7日在黑猫平台投诉当天,她从未实际使用过该项会员服务。

首周试用结束后, 米萌 在未收到任何 短信 续费提醒的情况下, 分别于11月7日凌晨1:23和12月8日凌晨1:32遭到自动扣款,金额分别为466元与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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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1月2日第三次续费前,她才首次收到平台发送的短信提醒。

就续费提醒一事, 米萌 表示:“虽然收到了站内信的提示,但因为并未打算继续用可灵AI这个服务,未点开网页或APP查看;短信提示是第3次自动续费前才收到,第1、2次自动续费时都没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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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续费提醒问题外, 米萌 还就扣款时间提出质疑。据其描述,平台用户协议约定,首次付款后应间隔7天再行扣款。但她于11月1日17:05完成首次支付,平台却在11月7日凌晨1:23扣款,距离协议约定的7天间隔还差约40小时,涉嫌违反自身协议提前扣费。

基于以上情况, 米萌 要求平台退还其未实际使用的会员费用、违规提前扣款的部分,以及未尽告知义务下自动扣划的全部金额,合计1052元。

值得关注的是, 米萌 的遭遇并非个例。 腾讯财经在某社交媒体平台搜索“ 可灵ai自动续费 ”,发现相关消费者发帖 亦 不在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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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 某社交媒体平台

有消费者表示:“软件都卸载了,他们又只通过站内通知扣款,要不是突然看了一下支付宝账单,都不知道要被扣多少个月。”

另有消费者称:“我被扣了三个月才发现,1638元,支付宝和黑猫都投诉了,快手电话、在线客服都联系不上,目前在等结果。”处境与 米萌 极为相似。当然,也有部分消费者通过黑猫投诉平台成功维权。

图源: 某社交媒体平台

对此 , 针对平台在自动续费提醒(方式、时间)和扣款时间上 ,律界从业者王姝表示: 可灵AI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十七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此外,于2026年4月10日生效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二十条对“自动续费”这一服务类型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果该平台继续疏于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会违反《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 (上述 具体法条详见附录)

实践中,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订购服务、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的“显著方式提醒”的实践 , 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几点:

1、 在订阅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是否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套餐服务,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不同的套餐内容做详细的说明;

2、 在订阅服务的过程中是否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告知并提醒消费者“连续包月即开通自动续费服务,每月自动续费”;

3、 在每月扣款前是 否提示消费 者,是否给予消费者取消订阅的清晰路径等。

即便如此,对于“连续包月即开通自动续费服务”这一绑定的合理性,实践中是会被认可的,只是平台针对这一绑定, 要以足够清晰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针对本案中平台以 “ 站内信 ” 作为提醒方式的做法,王姝表示,根据部分法院裁判观点,相比单月购买的付费方式而言,连续包月的模式给予消费者更多优惠的同时,亦需要消费者对自身账户的管理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因为取消服务只能由消费者手动操作完成,否则即每月自动扣费。

因此,对于消费者对站内信“未查看”的行为, 属于消费者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行为,实践中可能会因为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而影响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的相关法定义务的“免除”。

关于“显著 方式 ”的判断, 王姝告诉腾讯财经 : “实践中通常会参考字体大小、显示位置、操作路径是否清晰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平台 “ 不同意连续包月则无法享受优惠 ” 的捆绑条件,王姝倾向于认为这属于商家定价自主权的范畴 。

附录 以下为 律界从业者王姝 提供法条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 格式条款 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2026年4月10日生效)

第二十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以下商品或者服务, 应 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

(一)提供免密支付服务;

(二)搭售保险、交通服务、其他合作平台服务、退票服务、延误补偿等额外服务或者商品;

(三)设置自动续期、自动扣款。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方式收费的, 每次扣款应当提前将扣款时间、金额、取消途径以显著方式提醒并通知消费者,允许消费者随时取消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通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