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那天,业主站在客厅中央,手里捏着一叠单据。合同上写着 90 个工作日完工,日历已经翻到第 5 个月;报价单末尾多出四个字「水电另计」;卫生间墙面敲上去,有三片瓷砖是空鼓的回声。走到这一步,能拿出来的只有那份合同、几张微信截图和一张转账凭证。
装修纠纷几乎没有一件是「有没有问题」的问题,全都是「当时写没写」的问题。哪一条进了合同、哪一条留了签字、哪一条只是饭桌上说过,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合同上没写清的部分,真的就只能自己认了?
先定性质。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家庭装修按业主要求施工、交付一个成果、业主付报酬,落在这里,不按买卖算,也不算单纯提供劳务。
不该省的那一步是书面合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条把工期、质量要求与验收方式、保修内容和期限、计价与支付方式、变更与解除条件等列为应当写明的事项。签之前逐项过一遍,比事后请谁评理都管用。
挑谁做也有门槛。同一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五条把禁止行为写在前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禁止行为之一。
报价单也有法律位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单价、材料品牌型号、损耗怎么算,不是「行规」,是可以要求写明的。
工期一拖再拖,除了催还能怎么办?
工期是双向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顺延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业主迟迟不定瓷砖、不给钥匙,工期是可以合法顺延的,这点很多人想不到。
业主改主意也要担代价。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还有一条常被读反: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前半句是随时喊停的权利,后半句是喊停不等于不担责。
有时拖的不是工人而是时段。同一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等内容。小区只允许工作日白天动工,工期自然拉长,属可以预见的情形。
真到要解除那一步,条件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践中做法是先发书面催告、给出 15 日合理期限,送达凭证留好。
增项单没签字,这笔钱到底要不要付?
材料没谈拢,先回到填补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成果不符合约定的选择权在第五百八十二条:违约责任依约定;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承揽这一章还有一条更贴题,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钱什么时候付也写得明白。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相应支付。付款节点是跟着交付走,不是跟着「开工满一个月」走。
装修公司那句「不给钱就不交钥匙」,来源是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双刃剑:双方成本都往上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半句值得用起来。
赔偿能算到哪一步,看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维修费、返工材料费、因延期多付的租金属于可预见的部分。
办案中见过的典型情况是,业主在微信里说了一句「这个加钱给我做」,完工后对方拿出一张手写清单。有没有签字,直接决定第五百一十条那一步走不走得通。增项超过一定金额就单独签一张单子,字不多,却能决定一笔钱是「约定」还是「争议」。
验收那天,到底该看哪几样?
验收是责任分界的那条线。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一旦签了验收单,再主张施工期的问题就难了。
材料谁买的,验收对象不同。第七百七十四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真正该在现场动手的是防水。同一部办法第八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闭水要留时间、留水位、留照片,这一步省了,渗漏通常要到半年后才显形。
竣工验收有两样东西不能少。同一部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第二十九条规定,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由企业返工、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检测要在入住前做。
保修期是法定最低线,不是谈判结果。同一部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把同一套期限写得更细: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楼下天花板被泡了,是找工人还是找公司?
这类纠纷先看对外那一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企业追偿;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开工前还有一道备案。同一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没有申报就动工,物业制止的时候业主的位置会很难看。
工队换了人也要留意。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签的是这家公司、现场来的却是陌生工队,属于可以主张解除的情形之一;出问题要找签约的那一方,不是工长。
施工标准也有硬约束。同一部办法第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对内的追偿回到合同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范围回到第五百八十四条那条可预见规则去算。
实务里这个节点最容易拖。业主先赔了楼下,隔了半年才回头找装企,中间换过人、拆过吊顶、丢过材料单,能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基本散完了。发现渗漏当天就把现场拍下来,比任何事后陈述都有用。
谈不拢的时候,第一步先做什么?
路径是分层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程发生纠纷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走仲裁,前提是合同里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没有约定,就直接去法院。按消费者一侧主张,路径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依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几条途径解决。
同一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欺诈这一档要单独说:第五十五条规定,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门槛不低——把「以次充好」证明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需要材料单、实物和检测结论对得上。
材料是同一套:合同及附件、报价单、每一张增项单、付款凭证、聊天记录、验收单与保修书、现场照片。按日期排好,缺哪一环先补哪一环。
「我现在还能怎么办。」当事人最后总会问这一句。我通常先反问回去:合同的工期与计价栏、报价单上的单价与材料型号、每一张增项单的签字,这三样你手上各有多少。齐全的,接下来只是算账;缺哪一样,就先把它补回来,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业的施工备案都算数。装修这件事,做完的部分改不了,没留痕的部分才真正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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