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包装装潢作出明确定义,仅将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列为混淆行为。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包装是指 “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是指 “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包装装潢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要件:

(一)设计具有独特性

独特性的核心是 “整体显著性”,而非单个元素的独创性。即使构成元素为通用素材,若组合方式具有特定风格,仍可认定为独特。如广西黎族餐厅案中,法院认为黎族服饰的通用元素经特定组合后,形成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小罐茶” 案中,圆柱铝罐、金色配色等通用元素的有机结合,因形成独特整体形象获受保护。

(二)使用具有在先性

权利归属以 “使用在先” 为原则,权利人需举证证明其包装装潢的最早使用时间。如东古公司因无法证明 “东古一品鲜” 酱油装潢的在先使用及宣传销售情况,其权利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三)具有一定市场影响

“一定影响” 需通过长期持续的宣传、销售行为形成,表现为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包装装潢识别商品来源。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考量:

宣传情况:广告投放、明星代言、直播推广等宣传行为及费用(如 “蔻斯汀花瓣沐浴露” 通过小红书、抖音等平台持续宣传获认有影响);

销售情况:销售量、销售区域、销售持续性;

公众知悉程度:获奖情况、平台粉丝量、市场热度等。

“有一定影响” 是包装装潢受保护的核心前提,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下裁判规则:

(一)地域与范围的灵活性

地域上:不要求全国知名,特定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知即可(如深圳 “百分百感觉” 与 “百分百女人” 案中,同城近距离模仿推定装潢具有知名度);

范围上:无需覆盖所有消费群体,仅需在相关经营者或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

(二)商标与品牌知名度的关联性

商标或品牌的知名度与包装装潢的影响度是否关联,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分离说(广东法院):商标影响力不等同于包装装潢影响力(如 “衍生” 商标知名但未证明装潢单独宣传,未获保护);

关联说(上海法院):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可辐射至其包装装潢(如 “清风” 商标知名度带动其面巾纸装潢获认有影响);

最高院观点:企业、品牌与商品知名度密切相关,品牌知名度可作为装潢影响力的考量因素。

(三)全面模仿的推定规则

若行为人全面模仿他人商业标识,可推定被模仿装潢具有 “一定影响”,适当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四)稳定性要求

包装装潢需长期持续使用以形成稳定认知,频繁更换会导致影响力中断。如 “六个核桃” 案中,广西高院因该产品装潢多次变化,未认定其为 “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如何判断被诉装潢是否与权利人装潢相同或近似,且是否足以造成混淆,可参照以下原则:

(一)比对原则

整体比对:以装潢整体风格、元素组合为判断核心,而非单个细节差异。如 “恒大冰泉” 与 “长白山泉” 案中,尽管螺纹转向、瓶底形状有别,但瓶贴配色、雪山背景、文字排列等整体近似,仍被认定构成侵权;

隔离比对:模拟消费者购买场景,单独观察两款装潢是否易混淆。如 “鼎丰料酒王” 案中,被诉装潢与权利装潢在隔离状态下视觉无差别,即使标注不同商标仍构成混淆;

主要部分比对:聚焦装潢中最具识别性的核心元素。如 “红底鞋” 案中,鞋底红色设计作为主要识别部分,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二)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要求实际混淆,仅需存在混淆可能性,包括: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

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许可使用、商业联合等特定联系。

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的 “一般注意力” 是重要判断标准 —— 如低价快消品的消费者注意力较低,轻微近似即可能构成混淆;而奢侈品消费者注意力较高,对近似性要求更严格。

侵权行为与抗辩事由的认定:

(一)擅自使用行为的界定

“擅自使用” 不仅包括直接复制,还包括整体模仿核心特征的行为。

全方位模仿更易被认定为故意侵权,如 “拉夫劳伦” 案中,被告在店铺装潢、商品包装、服装款式等多方面全面模仿,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常见抗辩事由

合法来源抗辩:需同时满足客观有合法来源(如委托加工合同)和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外观设计专利抗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不影响不正当竞争认定,若专利申请晚于装潢使用时间,抗辩无效(如 “六个核桃” 案中,案外人在后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对抗在先装潢权利);

功能性抗辩:仅由商品性质、技术效果决定的形状,不受保护。如 “Zippo 打火机” 案中,功能性形状即使经使用获得显著性,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同理也不能作为包装装潢受保护。

随着市场形态的不断变化,包装装潢的保护边界仍在拓展,如 APP 界面、整体营业形象等新型装潢已纳入司法保护范畴,需持续关注裁判动态,进一步把握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