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猥亵后,曾多次自残,且经常离家,目前也在外地。”在张先生看来,自己女儿受到了影响一生的伤害,而施害人仅仅只判2年9个月,这让他无法忍受。

福建霞浦县牙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因在派出所办公室内强制猥亵15岁未成年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李某未当庭提出上诉。

据媒体报道,当事女孩的父亲张先生表示,他们认为这一量刑太轻,已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3月23日,霞浦县检察院案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后续会发布通报。宁德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表示,已关注此事,暂不掌握女孩家属的抗诉申请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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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显示,李某原系霞浦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的教导员,出生于1988年。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6月16日14时许,李某在办理被害人小君(化名,2010年出生)殴打他人一案中,将被害人及其母亲通知到霞浦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当日15时许,李某借故让小君母亲先行离开,单独留下小君在其办公室,随后李某以小君涉嫌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对被害人小君实施抚摸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等猥亵行为。

小君的父亲张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当天他在外地,接连接到妻子多通电话告知此事,一开始他完全不相信,“我说派出所怎么可能有这种事情发生”。妻子多次来电后,他感觉不对劲,“女儿在旁边哭”。随后立刻动身回家,并就此事向宁德警方报案。当天夜里,有数名公安人员到他们家做鉴定和笔录。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上清液、李某裤子裆部、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被害人小君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李某血样基因库基因型相同。

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李某实施强制猥亵事实主要依赖于被害人单方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依法不应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未成年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霞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便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3月21日,霞浦县公安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李某的一审判决已经判下来了,等判决生效后就将其开除。

张先生表示,此事发生后,女儿曾多次自残,且经常离家,目前也在外地。张先生打算向霞浦县检察院申请抗诉,并请律师提起民事赔偿。在他看来,自己女儿受到了影响一生的伤害,而施害人仅仅只判2年9个月,这让他无法忍受。“到目前为止,派出所包括李某的家属,都没有找我们表示过任何的道歉,只有李某在开庭时说了一句‘对不起。’”张先生说。

张先生提供的刑事抗诉申请书显示,他们提出,本案被害人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司法重点保护群体;被告人身为派出所教导员,却知法犯法、滥用职权,依法应对其严惩等,请求检察院依法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对被告人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刑罚。

该案中,李某的行为被以“强制猥亵”定罪是否合理?量刑裁判是否公允?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魏景峰律师告诉“法度Law”,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以性交为目的,如果是为了发泄淫欲,不以性交为目的,而是通过强迫或者猥亵方式抠抹女方性器官而满足性欲,则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魏景峰表示,强制猥亵罪的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况。本案中,首先,行为人强制猥亵的对象本身是未成年少女,本应属从重情节,纵使按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也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本案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自残、离家出走等问题,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明显量刑畸轻。被害人已经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判决存在问题,会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启动二审程序进行改判。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璞玉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强迫口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2023年6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一款,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律璞玉认为,若案件中存在侵入式猥亵(上述第八条第(一)项),则属于“猥亵手段恶劣”,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律璞玉表示,本案中还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15岁),而李某身为派出所教导员,利用职务便利、借助公权力胁迫实施猥亵。若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没有自首等法定可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属量刑畸轻。

针对孩子遭受伤害后的应对事宜,律璞玉建议:父母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带孩子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同时寻求专业心理帮助,做好自身心理建设,陪伴孩子修复创伤、重建生活信念,避免二次伤害及次生伤害。社会层面,司法机关应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兼顾未成年人保护优先级;学校与社区需开展防性侵教育、建立保护机制,杜绝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公众应拒绝传播受害者隐私,摒弃“受害者有罪论”,树立“错在施害者”的正确价值观。此外,孩子自身应接纳创伤、不自我否定,主动向信任的人及专业人士求助,逐步重建生活节奏,树立长远目标,学会识别危险、保护自身边界,向阳生长。

(济南时报、新黄河、封面新闻、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