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仲裁。代理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形成证据链抗辩,最终仲裁委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护被申请人权益。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中,证据往往如同迷雾中的线索,看似繁多却又难以理清。一旦陷入不利证据的包围,案件走向便岌岌可危。本案中,涉及工程款结算下浮率的争议仲裁,情况极为棘手,直到执业七年的杨龙律师介入,才打破了这看似无解的局面。
查明争议焦点
作为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的代理人,面对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要求按“不下浮”标准结算工程款并提起的仲裁,形势并不乐观。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明确了三大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构建证据链条
为了突破困境,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全部涉案证据。从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中,发现其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补充协议》附件仍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费用,且协商时申请人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知晓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同时,申请人主张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仲裁成功抗辩
仲裁庭审里,杨龙律师凭借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展开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进度款不下浮”不能类推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前21期进度款按规定支付且申请人无异议,说明双方认可下浮结算。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实务中,严谨的证据审查与深入的细节挖掘,如同精准的手术刀,能够拨开证据迷雾,还原事实真相,为案件当事人赢得公正的裁决,这正是法律工匠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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